聲請交付光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侯宏明
選任辯護人 賴俊嘉律師
劉亭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聲請
交付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
,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訴訟需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
,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案件審理
中。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
係為確認事發當時之經過,而攸關聲請人防禦權行使及辯護
人辯護方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
准予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
檔案,而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
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時間範圍 1 113交查_000747_0000000000000n.mp4 14:09:50至14:12:15
TCDM-114-聲-196-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