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耀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56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TCEV-113-中簡-4096-2025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