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空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王瓊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銘、蘇○慧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
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第249條第1項第6款暨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6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446元,應徵收執行費用2,500元(312,446元×0.008=2,499.5元
,四捨五入),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TPTA-113-行執-493-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