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269號
原 告 王偉龍
被 告 吳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95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9,8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9,8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今社會詐騙情形猖獗,詐
欺集團蒐購人頭帳戶作為其詐欺取財、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
等新聞層出不窮,如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極可能
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仍基於
縱使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1
0月25日之不詳時間,在某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設玉山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
帳戶)及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將來帳戶,與玉山帳戶、台新帳戶合稱系爭帳戶)之提款
卡以交貨便之方式交付與訴外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趙翊諼」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告知本案帳戶提款卡
密碼。嗣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
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爭帳戶內,並旋遭
提領。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449,876
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9,8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為證,且被告上開幫助洗錢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
第53號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花簡卷第13至25頁),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49,876元,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49,
8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乃促使法院之注意,爰不另為
准駁之諭知。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
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
,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18時44分起致電原告,佯裝World Gym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向原告佯稱: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避免扣款等語。 112年10月29日20時18分 49,987元 玉山帳戶 112年10月29日20時19分 49,986元 112年10月29日20時21分 49,987元 112年10月30日0時21分 49,985元 台新帳戶 112年10月30日0時23分 49,985元 112年10月29日20時40分 49,987元 將來帳戶 112年10月29日20時41分 49,986元 112年10月30日0時18分 49,987元 112年10月30日0時19分 49,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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