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雅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雅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雅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
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分別有所明文。另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
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
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㈡本院前於113年10月17日發函請受刑人如就本件聲定應執行刑
案件表示意見,該函嗣於113年10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至受
刑人上開住所,受刑人亦表示:有收到本院函文等語,惟受
刑人迄今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函、本院送達證
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至4
6頁、第49頁、第61頁),可認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
機會。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均為一般洗錢罪,罪質相同,暨各
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
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分別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至受刑人本案是否可繼續易服社會勞動,屬檢察官於刑
之執行時之指揮事項,應由受刑人向執行檢察官為聲請,附
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劉雅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4日 110年6月4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4150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3685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368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0號 113年度訴字第197號 113年度訴字第19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0號 113年度訴字第197號 113年度訴字第19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92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90號。 ②編號2、3暫執行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90號。 ②編號2、3暫執行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ULDM-113-聲-806-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