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果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2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果峰犯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果峰未經核准取得許
可證即非法輸入屬醫療器材之避孕套,有害於衛生主管機關
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
多次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素行
(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
、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不良醫療器材係本國製造者,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
改製使用時,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
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國外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經認定為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
用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章「
稽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八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
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
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是扣案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天然橡膠膠乳男用避孕套3,360個,自應由行政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置,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
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
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2674號
被 告 蔡果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果峰明知避孕套係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之醫療器材,未經
核准不得擅自輸入,竟意圖販賣,基於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
犯意,未經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登記核准,即於民國113
年4月間某日,以徐淑滿(另案拘提中)之名義,委託不知
情之翔賀運通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大陸
產製「Plastic appliances」1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號:AX/13/643/30N19號,主提單號碼:TEPTTZ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YWYD001953號),惟實到貨物則為「天然橡
膠膠乳男用避孕套」1箱(內含避孕套3360個),以此方式
自大陸地區輸入上揭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嗣因包裹上填載
之收貨人為蔡果峰,收件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中棟2樓蔡果峰所經營之勤億鞋業企業社設立地址,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及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果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113年6月25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131186184號函、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6月13日FDA器字第113800121
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3年6月3日基普里字第113101
7005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
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份、本案
貨物照片5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而犯同法第62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
入醫療器材罪嫌。本案遭海關查扣之包裹1個,為被告所有
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江佩蓉
PCDM-113-簡-5810-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