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白素琴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靖宜
張玉青
張啟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志展、蘇俐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483,203元(2,000,000元+5,494,401元+5,494,40
1元+5,494,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71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TCDV-113-補-2021-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