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上競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欽煌
被 告 陳欽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96,0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欽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方面:
㈠緣被告上競工程有限公司(即借款人)邀同被告陳欽煌、
陳欽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上競工程
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
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赔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並立具授信約定書三份交原告收執。
㈡嗣被告上競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借款日
及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款憑證(動
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惟上開借款自民國113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金,尚欠原告本金2,396,087元整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授
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約定,其所負之一切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借款人上競工程有限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被告
陳欽煌、陳欽輝既為被告上競工程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
係併為請求連帶給付責任。
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上競工程有限公司及陳欽煌: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陳欽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
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
、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
)。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請求項目試算表等在卷可稽,而被
告上競工程有限公司及陳欽煌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另被
告陳欽輝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堪信
為真實。
㈢綜上,被告上競工程有限公司於上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
為到期後,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
之責任,而被告陳欽煌、陳欽輝為被告上競工程有限公司
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規定,即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1 2,396,087元 479,222元 3.4%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916,865元 3.4%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註:依據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四條、第五條借款利率之約定,自本借款各筆動用日起按郵政 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8%,現利率為3.4%(1.7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