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彭乙眞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監護
宣告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
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SCDV-113-監宣-296-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