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林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萬6,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1萬6,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貳、特別約定條
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
卷第35、99、11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以週年利
率15%為上限浮動計算。詎被告截至113年7月23日累計消費
記帳新臺幣(下同)26萬0,258元(其中消費款為25萬9,922
元,循環利息為36元,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300元)未依
約給付,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1所示本金及利息。
㈡又被告於111年12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3.
136.114)向其線上申辦借款30萬4,031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12年1月3日起至119年1月3日止,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現
合計為6.11%),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
本息至113年6月2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2萬9,805元未清償,
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
金及利息。
㈢另被告於111年12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3.
136.114)向其線上申辦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
1月3日起至119年1月3日止,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現合計
為6.11%),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
113年6月2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2萬6,757元未清償,依約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金及利
息。
㈣為此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
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
息減免查詢、帳務明細、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
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
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9
至121頁)。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
,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為此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1 信用卡 26萬0,258元 25萬9,922元 15%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貸款 22萬9,805元 22萬9,805元 6.11%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萬6,757元 22萬6,757元 6.11% 合 計 71萬6,820元 71萬6,484元
TPDV-114-訴-121-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