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陳信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民
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47元,及其中新臺幣48,917元自民國
95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2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0,44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7,22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
9日止,按週年利率19.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447元,及
其中48,917元自95年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
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庭陳報捨棄請求上述違約金之請求,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
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
明文。查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與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合併,富邦商銀為消
滅公司,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台北銀行並於合併同時更名
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94年1月3日經
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
原台北銀行及富邦商銀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合併後存續並更
名之原告概括承受。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2年2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100
,000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
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還;又被告另於92年10月28日
與原告簽立「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依據本契
約得陸續借款,依一定額度為限,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其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利息未還等
情,爰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請求,被告之前有與富邦協談每個月還款等
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
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客戶
放款交易明細表(法/個金)、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額
度申請書暨契約書、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債權額計算書等
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及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原告減縮請求金額,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若原
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所示部分,應由原
告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TPEV-114-北簡-13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