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蓁即李枝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7,014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801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2095-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