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113年度家聲字第150號給
付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50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
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TNDV-113-家聲-150-20241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