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景苙
選任辯護人 柯俊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113年度基簡字第782號第一審簡易處刑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
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為下列補充外,並
引用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本判決附件二)。證據補充:上訴人即被告黃景苙(下稱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盧
均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另原審判決附表編號8原記載賭
客姓名有誤,逕予更正為王朝准、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9所示
手機門號原記載有闕漏,更正為0000000000號。
貳、證據能力
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69頁
),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簡上卷第98
-104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參、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開設「成功棋牌社」目的在提供銀髮族休閒場所,且有
交代員工嚴禁賭博,向玩家收取之新臺幣(下同)100元費
用,僅是用來支應房租、水電、員工薪資等相關必要開銷,
並非經營賭博,而被告對於現場玩家結算輸贏結果後,私下
以籌碼兌換現金之情形並不知情,且依卷附謝正薰等30位玩
家之供述,其等並未與店家之間有籌碼兌換現金之行為,因
而被告毫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㈡復以,收取每人每將100元,發給每位客人1,000點作為籌碼
,每桌每位玩家均相同,牌局結束籌碼不可累計,此節與一
般賭博參與者得自行決定投入多少財物作為賭本,藉由投機
方式取得更多財物之情形已然有別;且被告提供玩家參與者
乃「麻將」,「麻將」有詳細遊戲規則與遊戲技巧,玩家須
運用技術策略,始能勝出,存有競技活動之性質,難認符合
賭博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再參酌玩家王朝准、薛麗華、倪天
寶、周嘉玲、黃崇富、洪張勤妹、黃建基、葉振成、施建廷
、顏晤惠、陳帆安、周玉鳳等人供述,其等或否認有在現場
賭博財物,或供稱依輸贏結果私下以籌碼兌換現金之情形,
店家並不知情與店家無關,或供稱未看到現場其他桌玩家有
私下兌換現金之行為,其等之供述與被告答辯相符,益證被
告並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㈢又依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30所示現場人員之籌碼數為43,440
點,以原審判決所稱「賭客以新臺幣(下同)1:1計算,用
現金兌換籌碼即點數」等語,則民國113年3月18日之現金應
至少有43,440元,然當日查扣之現金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7
至68所示部分,僅有現金13,500元,因而無法證明有原審判
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㈣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⒈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就個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所
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處分權限,法
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認定之。而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
犯罪所得共計603,315元,然證人盧均沛之犯罪所得為84,00
0元,均從「成功棋牌社」營業所得內撥付,原審判決既認
定「成功棋牌社」每日營業收入屬被告所分得之犯罪所得,
自應從中扣除已撥付予證人盧均沛之部分。
⒉另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
年2月29日止(82日),推估為41萬元;自113年3月1日至11
3年3月11日推估為11萬元,上述兩筆合計為52萬元,顯屬過
高,與實際不符,應予酌減。
㈤綜上,原審判決尚有未合,請將原審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
罪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自112年1月17日至113年1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承租基
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獨資成立「成功棋牌社」
,擔任該棋牌社負責人。被告在上開場所,提供麻將、搬風
、牌尺等物,且於112年12月10日僱用盧均沛擔任櫃台人員
,負責安排客人上桌及現場環境清潔、倒茶水、訂便當等工
作,並收取每人每將(4人1桌,東南西北風為1圈,4圈為1
將)100元之現金後,發給每位客人籌碼,113年3月18日為
警查獲並扣得原審判決附表所示物品等情,為被告是認在卷
(見本院簡上卷第69-70頁),亦有證人盧均沛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卷一〔
下稱偵卷一〕第45-52頁、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卷二〔下稱偵
卷二〕第485-488頁),且有本判決附件一所示謝正薰等人分
別於警詢之供述可佐(參見本判決附件一備註欄所示卷證出
處),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
113年3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扣案物照片(見偵卷二第5-33頁、第591-621頁)、現
場位置圖、現場人員名冊、現場照片與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
擷取照片、「成功棋牌社」團體會員證書及商業登記抄本等
件在卷可佐(見偵卷二第163頁、第165-171頁、第173-189
頁、第191-19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以參與
「賭博」之行為人行為確構成「賭博」為前提要件。而刑法
所稱之賭博行為,並無方法之限制,而係指以偶然事實之成
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
⒈證人盧均沛於警詢中稱:我於112年12月10日前後到該店工作
,工作內容是排客人上桌,倒茶水、咖啡、桌面清潔、收取
贊助費100元、訂便當、叫雜貨及客人打完每將會喊我過去
幫忙計算積分。..(..每將打完或倒莊情形,如何處置?)
客人會叫我們當班人員過去桌邊,我們會幫他們計算每個人
的積分,如果客人要繼續玩,人數足夠就接續開桌,再向客
人收取100元贊助金。..客人如果三缺一時,我會下去貼腳
,但沒有每次下去,若又有客人來要上桌把玩,我就會讓出
我的位置..我們只有向客人每將收取100元及協助清算積分
輸贏,至於積分卡與新臺幣1比1計算是客人私底下的事等語
(見偵卷一第45-52頁);其於偵查中則為認罪之表示(見
偵卷二第487-488頁)。而其於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詞,證
稱:沒有叫客人去廁所換錢,..「成功棋牌社」的廁所..扣
案物品編號36所示塑膠盒是放擦手紙的,因為客人用擦手紙
的時候,都會掉下來,所以盒子會放擦手紙,擦手紙在牆壁
上..老闆有交代不能賭博云云(見本院簡上卷第90-97頁)
。參酌證人盧均沛上開審理中之供述,已與警詢及偵查中所
述前後不一,已打擊自己之憑信性。是此節所述是否屬實,
已啟人疑竇。審酌證人盧均沛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係於為警
查獲當日或翌日所述,係由司法警察依法定程序於現場處理
時、或依法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時,所
為應訊之回答,斯時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最為接近,
復經員警於現場由其確認各節,其對相關事實經過之記憶最
為清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過程尚無任何不
正取供情事,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且先前陳述時,並無其他
利害衝突人員在場,是以其直接面對詢問員警或檢察官訊問
時,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則可能因其他外力干擾或其他
利害關係有所顧忌,因而上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內容,客觀
上應較具真實性。況且,證人盧均沛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核與下列在場者所述大抵合致,更與林清輝、陳阿花、張文
鶯、鄭素碧、林宗秋、黃智裕、謝春福等人所供述有於現場
以籌碼兌換現金,店家有協助計算積分等內容若合符節(詳
後述),亦足認證人盧均沛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屬可信,
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與客觀事證不符,並無可採。
⒉上開時、地,證人即在場客人之供述(各桌證人供述參本判
決附件一供述內容及出處):
⑴第1桌:
①謝正薰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給每個賭客1,000點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
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
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
之現金新臺幣?)正確等語(見偵卷一第59-60頁)。
②呂鶴娟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打完之後
,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店
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
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
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
金新臺幣?)正確等語(見偵卷一第69-70頁)。
③王正忠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店員會幫我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
(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
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
臺幣?)正確等語(見偵卷一第79-80頁)。
⑵第2桌:
①潘徐娥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
候會,店員怕我們算錯會過來幫忙算。(每將結束是否由店
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
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員有時候
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
,只是財不露白,其實也可以直接在桌上把現金拿來出換..
,我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
第89-90頁)。
②劉金生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將
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候會。
(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
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
臺幣?)店員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
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但不能在桌上換,有時候是去廁所,
有時候是去店外面。..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
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99-100頁)。
③黃明芳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打完
結束後,店員會過來詢問是否要繼續或是幫忙結算,我自己
是都跟店員說不用,我們自己算就可以了。..店家會指示到
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但有時候大家想抽菸時,就會去
店外面兌換。..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
等語(見偵卷一第109-110頁)。
④方莊春美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
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
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
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
,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
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我去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
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119-120頁)。
⑶第3桌:
①薛麗華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 我們1將結算1次,
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外面私底下自己依照輸贏後,之
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都是我
們自己計算的等語(見偵卷一第139-141頁)。
②王朝准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及面
額500點2張)..我們都沒有換錢,我沒有兌換過錢,我沒有
看過有人換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
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見偵卷一第129-130頁)。
③倪天寶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500點2張、面
額100點7張及面額50點6張)..(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
?)我沒有兌換,我每次玩完麻將都是將剩餘的籌碼退還給
店家。..我以前有看過有客人替店家收走籌碼,但是他拿去
哪裡我不清楚,可能是去跟店家換錢了等語(見偵卷一第14
7-150頁)。
④林清輝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面
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50點6張)..我今天打了2將贏
了500點,但我今天還沒有去兌換,警察就來了。之前我來
打麻將時,當打完麻將後,我們4個人會先後進入廁所,贏
的人將贏的點數拿去放在麻將館內廁所洗手台旁小半透明盒
子內,輸的人是將輸的點數自行兌換成現金(1點等同於新
臺幣1元),放在盒子內,贏的人計算超過3,000點的點數,
自行轉換成現金,再拿取輸的人所放在盒子內的錢,但不是
每次都是這樣計算輸贏,我們也常是輸的人請贏的人吃飯喝
酒。..店員都叫我們把輸贏點數寫在紙上,由玩的人自行計
算,如果算不清楚,店員才會協助計算點數。..我都是私下
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一卷第159-160頁
)。
⑷第6桌:
①周嘉玲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每將結束後,輸家會
將輸的錢放在店內廁所外洗手台旁,那邊放置一個盒子,供
輸家放賭資。把玩麻將結束後,就去洗手台旁盒子換取賭資
等語(見偵卷一第168-170頁)。
②陳阿花於警詢中稱: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繳交100元給當
班的員工..每次去把玩都是這樣,店家會先向每位賭客收取
100元,然後發予每人1,000點的籌碼..結束後當場在店內大
家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就像我今天
打了2將,輸了980點手上僅剩下20點,所以我必須拿980元
出來給贏的人等語(見偵卷一第179-180頁)。
③黃崇富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們玩到結束後,再
來計算4位玩家的籌碼點數,看誰最多誰最少,輸家看輸多
少就以請客方式請贏家吃東西。我們4個講好遊戲結束,輸
家請贏家吃飯,我不知道周嘉玲為何這樣說等語(見偵卷一
第189-190頁)。
④張文鶯於警詢中稱:..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
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每次去大致上就玩個1至2將,
結束後大家會在店內的廁所或是店外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
,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或負責
人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應該知道,有時候結算時,大家
沒有零錢,散鈔,所以會直接在店內拿仟元鈔跟當班的女員
工換錢。我今天原本贏錢560元,但牌局北風北結束前,警
察就進到店裡,所以還沒結算等語(見偵一卷第201-203頁
)。
⑸第7桌:
①鄭素碧於警詢中稱:..要開始打麻將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
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
當天1,000元的籌碼,看結束後輸還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
去結算,結果輸100點就放10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
贏100元就從該透明盒子內取100元走,結束的時候一次兌換
。(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
贏金錢?)店內員工跟我們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
女員工。..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到「成功棋牌社」
賭博麻將差不多4次,..,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
在廁所內兌換等語(見偵卷一第212-214頁)
②洪張勤妹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
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店內員工有沒有
跟妳說賭博輸贏籌碼可以換現金?)沒有。(妳之前有無兌
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有等語(見偵
卷一第223-224頁,其原陳稱係第1次前往,又後改稱應該是
去第2次等語)。
③黃建基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我很少進去裡面,所以不太確定發放的籌碼詳細數量,
但應該是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由當班店員發放的.
.就我所知是每將結束後,統計最輸的人會離開麻將館,在
店外按照輸贏比例請客,有時會請飲食類,但因為我很少進
去所以不清楚詳細的情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
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都自己算。(是否曾以籌碼
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跟同桌的依
照輸贏兌換等語(見偵卷一第229-230頁)。
⑹第8桌:
①許開旭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打100底50一台的會發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我這桌
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
成現金,..我們1桌4個人會自己算。..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
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
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收100元,如果沒有要繼續打
,則指示我們去廁所領取或放入新臺幣,若要繼續打則打到
不打為止才去廁所放錢等語(見偵卷一第239-240頁)。
②葉振成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我今天是打100底50一台的,我們這桌4個人講好需要3,
000點的籌碼..每將結束後,會跑到店外或店內廁所按照輸
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們1桌4人會自己算。..透明盒子放
在廁所洗手台,如果輸的人就把輸的籌碼面額以新臺幣1:1
的現金放置於透明盒子內,贏的人再自己過去透明盒子內拿
現金。..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
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
收新臺幣100元等語(見偵卷一第249-250頁)。
③林宗秋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
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3,
000元的籌碼,結束之後我們就直接把籌碼還給店家,自己
到外面看輸多少贏多少,直接把錢給贏家。(籌碼兌換現金
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協助,但大部分自己桌
的賭客自己算。..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
兌換等語(見偵卷一第259-260頁)。
④林金旺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面額是金額打多大決定發多少,我是打100/50的,所以
發給我3,000點的籌碼..我們玩到結束後,4位玩家會到廁所
清點籌碼,籌碼和新臺幣1比1,並當場由輸家給付贏家等語
(見偵卷一第269-270頁)。
⑺第9桌:
①施建廷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
打完後籌碼我是寄放在商店那,不能兌換什麼,只能留著繼
續玩,玩到點數沒有時,就可以離開。沒有兌換成現金等語
(見偵卷一第277-281頁)。
②顏晤惠於警詢中稱:..平常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
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
換?何時兌換?)我們平常都是一直打到有人要離開牌桌才
會結算,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廁所內私底下自己依照
輸贏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等
語(見偵卷一第285-286頁)。
③陳帆安於警詢中稱:..要先繳交清潔費新臺幣100元才有籌碼
,可以換1,000點籌碼..我們一桌打完一將之後,我們會跟
服務員講,服務員會來幫我們處理誰贏誰輸。女員工處理後
,會跟我們說誰贏誰多少點籌碼,而籌碼究竟要換多少新臺
幣則是看我們交情,贏熟人的話就帶他一起去吃東西,贏不
熟的人就會跟他拿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295-296頁)。
④黃智裕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我們會到店內廁所去兌換,..店員會協助計算。..
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店家的規定就是要
到廁所去兌換。..我上家、下家都是男生,..打完後輸贏再
4個人去到店外或店內廁所私下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3
05-307頁)。
⑻第10桌:
①吳勝洲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店員都叫
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我的方式是跟同桌賭客4
人自行到店外面,就該將輸贏點數轉換成新臺幣直接交付給
贏的賭客,..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
等語(見偵卷一第315-316頁)。
②謝春福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1,000
元的籌碼,看我結束後輸或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
如輸20點就放2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贏20元就從該
透明盒子內拿20元走,就是結束的時候去兌換。..店內的員
工跟我們這樣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店
員會到我們打麻將的桌次去大概看一下每個人的輸贏的金額
是否正確。..我去「成功棋牌社」至少去過10來次。..店員
在我們換錢的時候,也會在旁邊看我們的金額是不是符合。
..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
卷一第325-326頁)。
③吳家妍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店員都
叫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
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335-336頁)。
④周玉鳳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籌碼都拿去跟負責
人「阿苙」換禮品、禮券,每次去打完麻將要回家之前,如
果沒有跟他換禮物或禮券的話,負責人「阿苙」就會請我們
吃飯等語(見偵卷一第343-347頁)。
⒊參酌上開各桌證人之供述,大多數在場者均表明有以籌碼兌
換現金之情形。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辯護稱:玩家王朝准、
薛麗華、倪天寶、周嘉玲、黃崇富、洪張勤妹、黃建基、葉
振成、施建廷、顏晤惠、陳帆安、周玉鳳等12人,其等或否
認有於現場賭博財物,或供稱私下以籌碼兌換現金而店家不
知情,或未看見其他桌玩家有兌換現金行為等語(見本院簡
上卷第76頁)。惟查:周嘉玲、葉振成亦確實稱:透明盒子
放在廁所洗手台,把玩麻將結束後,就去洗手台旁盒子換取
賭資等語(見偵卷一第168-170頁、第249-250頁),顏晤惠
亦確有陳述係以1:1兌換現金等語;另與王朝准、薛麗華、
倪天寶同為第3桌之林清輝於警詢中不僅陳明其等有兌換現
金之情形,甚且將兌換情節鉅細靡遺供述綦詳(見偵卷一第
159頁);另與周嘉玲、黃崇富同為第6桌之陳阿花、張文鶯
均陳稱現場有兌換現金之情形,張文鶯甚且細稱店家對於兌
換現金一節應當知情,因現場客人會持仟元鈔直接向員工換
錢等語(見偵卷一第201頁);又洪張勤妹自稱僅第1或2次
前往、黃建基自陳很少前去,因而彼等對於有無兌換現金或
兌換細節知之甚少,當非難以理解,而參酌與洪張勤妹、黃
建基同為第7桌之鄭素碧供稱:(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
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贏金錢?)店內員工跟我們說
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大部分自己桌的賭
客自己算。到「成功棋牌社」賭博麻將差不多4次,..(你
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
錢?)沒錯,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等
語(見偵卷一第213頁),亦已將兌換情節供述詳盡。另葉
振成確實有陳明:透明盒子放在廁所洗手台,如果輸的人就
把輸的籌碼面額以新臺幣1:1的現金放置於透明盒子內,贏
的人再自己過去透明盒子內拿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249頁
),且與葉振成同為第8桌之林宗秋亦供稱:籌碼兌換現金
時,店員有協助計算金額,但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
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等語(見偵卷
一第260頁)。又同與施建廷、顏晤惠、陳帆安同為第9桌之
黃智裕亦稱:店員會協助計算,..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
放塑膠盒兌換,店家的規定就是要到廁所去兌換等語(見偵
卷一第305頁);另與周玉鳳同為第10桌之謝春福更稱:..
結束後輸或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店內的員工跟
我們這樣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店員會
到我們打麻將的桌次去大概看一下每個人的輸贏的金額是否
正確..,店員在我們換錢的時候,也會在旁邊看我們的金額
是不是符合等語(見偵卷一第325-326頁)。而上開
林清輝、陳阿花、張文鶯、鄭素碧、林宗秋、黃智裕、謝春
福等人於被告並無夙怨嫌隙,其等於警詢所述當係依其等在
場親自見聞所陳,而其等所供述內容亦與證人盧均沛於警詢
及偵查中所述一致,堪信為真。
⒋又觀之「成功棋牌社」內所進行麻將之遊戲規則,先由店家
每將前收取現金100元,至於店家提供之籌碼則依每桌玩家
之不同,而有不同額度(多數為1,000點,另有2,000點或為
3,000點),參酌上開現場客人供述,該籌碼雖非現金,然
事後可以點數與新臺幣1比1之比例兌換現金,且每將開始前
,其等所取得籌碼多少,可自行約定,此與一般參與賭博之
人得自行決定以多少數量之財物或以現金兌換多少具經濟價
值之籌碼作為賭本,實無二致。又以,其等先取得固定張牌
、再輪流取得不同張牌,以搭成不同組合,把玩過程中雖可
以選擇搭配不同組合,計算現場出現之牌數,但輸贏主要仍
繫於原取得之底牌與其餘牌數間組合之運氣,當有偶然、不
確定之因素存在,輸贏與否,然仍受牌組好壞之影響,與一
般賭博具射倖性之本質並無差異。佐以上開供述,足認前往
「成功棋牌社」內打玩麻將之客人,均由店家於每將前強制
收取100元現金,至於店家提供之籌碼則依每桌玩家之不同
,而有不同額度,於客人打玩麻將結束後,確實有清算點數
輸贏,以該點數兌換現金之事實,且被告及盧均沛就現場客
人以現金結算輸贏之情,均有默許容任,而無不知之理,惟
仍持續提供麻將、牌尺、搬風等工具,供現場客人賭博,復
收取每將100元之固定利益對價,則被告主觀上有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明。
㈢上訴意旨另認為現場人員之籌碼數為43,440點,則當日之現
金應至少有43,440元,然查扣之現金僅有現金13,500元,因
而無法證明有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等語。惟查:觀之
上述㈡⒉所示現場客人之供述,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時,大
多尚未完成兌換現金即已遭查獲,且另有客人於員警到達時
,即已離去現場,因而籌碼數與當日之現金數額不符部分,
尚非難以理解,是以此部分尚難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另按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二提及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
因之旨趣,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亦即有關犯罪所
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故於具體個案應先界
定有無利得,若有利得,再判斷其利得範圍,此時始生不扣
除成本之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1522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查被告僱用盧均沛為其經營賭博事業所付出之薪
資,本即為其支出之犯罪成本,依前揭說明,自無扣除之理
由。另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自112年12月10日起
至113年2月29日止(82日),推估為41萬元;自113年3月1
日至113年3月11日,推估為11萬元,係以基於有利被告原則
,以其所陳述之最基礎數額推估計算(被告於警詢中自陳:
這個月每日平均約1萬元左右,之前不那麼景氣,每日營業
額大概5,000元至8,000元等語,見偵卷一第36頁),且被告
亦未提出有何過苛或不當之具體事證,是其泛稱此部分沒收
數額過高,亦無所據。
三、又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
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
9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謀私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
眾賭博,影響社會風氣及助長賭博歪風,行為誠屬可議,且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衡以被告違法經營棋牌
社之時間非長,其與盧均沛參與犯行之程度職責分工之不同
輕重情節,及本案棋牌社之規模,並考量其犯罪目的、動機
、情節及手段之各差異性,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為科刑
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未逾越職權,
亦未違反比例原則,並無違法或不當。復就沒收分別說明:
⑴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與本
案無直接關聯部分不予宣告沒收;⑵參酌被告於警詢所述:
這個月(即113年3月)每日平均約1萬元,之前不那麼景氣
,都大概5,000元至8,000元等語(見偵卷一第36頁),而以
有利被告原則,推估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60萬3,315元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均宣告沒收、追
徵。並敘明其中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6所示之8萬315元、編號
67所示之3,000元(此部分,參諸被告供稱:扣押之1萬3,50
0元是我給早班員工盧均沛的預備金及客人贊助金等語明確
,見偵卷一第33頁),故就此部分,可逕予執行之等情。經
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
肆、綜上所述,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堪稱適當而無違誤瑕疵可
指,本案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
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附件一(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判決附件一):
編號 桌次 姓名 供述內容 備註 1 第1桌 謝正薰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給每個賭客1,000點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贏了680點,我就拿回680元回來,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57-61 2 第1桌 呂鶴娟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打完之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贏了40點,我就拿40元回來,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及第二將還沒打完,警察就來了。..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67-71 3 第1桌 王正忠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贏了160點,我就拿160元回來,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店員會幫我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77-81 4 第2桌 潘徐娥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660點,我就拿34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候會,店員怕我們算錯會過來幫忙算。(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員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只是財不露白,其實也可以直接在桌上把現金拿來出換。(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87-91 5 第2桌 劉金生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900點,我就拿10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候會。(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員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但不能在桌上換,有時候是去廁所,有時候是去店外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97-101 6 第2桌 黃明芳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500點,我就拿50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打完結束後,店員會過來詢問是否要繼續或是幫忙結算,我自己是都跟店員說不用,我們自己算計可以了。(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但有時候大家想抽菸時,就會去店外面兌換。(你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07-111 7 第2桌 方莊春美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輸了460點,我就必須拿460元到小盒子,有時候我們也會4個自行到外面換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17-121 8 第3桌 薛麗華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們1將結算1次,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外面私底下自己依照輸贏後,之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但是我們今天還沒兌換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都是我們自己計算的。(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都沒有,輸贏都是我們自己計算的,跟店家無關等語。 偵卷一P137-141 9 第3桌 王朝准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及面額500點2張)..我們都沒有換錢,我沒有兌換過錢,我沒有看過有人換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 偵卷一P127-131 10 第3桌 倪天寶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及面額50點6張)..(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沒有兌換,我每次玩完麻將都是將剩餘的籌碼退還給店家。..我以前有看過有客人替店家收走籌碼,但是他拿去哪裡我不清楚,可能是去跟店家換錢了。(你今日是否將籌碼兌換現金?兌換多少金額?)我不知道,我沒有兌換過,我從來沒有兌換過。..我玩累了就將籌碼還給店家,我沒有拿去換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 偵卷一P147-151 11 第3桌 林清輝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50點6張)..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我今天打了2將贏了500點,但我今天還沒有去兌換,警察就來了。之前我來打麻將時,當打完麻將後,我們4個人會先後進入廁所,贏的人將贏的點數拿去放在麻將館內廁所洗手台旁小半透明盒子內,輸的人是將輸的點數自行兌換成現金(1點等同於新臺幣1元),放在盒子內,贏的人計算超過3000點的點數,自行轉換曾現金(1點等同於新臺幣1元),再拿取輸的人所放在盒子內的錢,但不是每次都是這樣計算輸贏,我們也常是輸的人請贏的人吃飯喝酒。(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店員都叫我們把輸贏點數寫在紙上,由玩的人自行計算,如果算不清楚,店員才會協助計算點數。(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57-162 12 第6桌 周嘉玲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每將結束後,輸家會將輸的錢放在店內廁所外洗手台旁,那邊放置一個盒子,供輸家放賭資。把玩麻將結束後,就去洗手台旁盒子換取賭資。(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玩家自己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67-171 13 第6桌 陳阿花 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繳交100元給當班的員工..每次去把玩都是這樣,店家會先向每位賭客收取100元,然後發予每人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每次去大致上就同桌的說好玩幾將,結束後當場在店內大家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就像我今天打了2將,輸了980點手上僅剩下20點,所以我必須拿98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都是同桌的人自己結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不曾等語。 偵卷一P177-181 14 第6桌 黃崇富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們玩到結束後,再來計算4位玩家的籌碼點數,看誰最多誰最少,輸家看輸多少就以請客方式請贏家吃東西。我們4個講好由細結束,輸家請贏家吃飯,我不知道周嘉玲為何這樣說。沒有兌換現金,因為是要用來請客吃飯的。贏1000點吃牛排、贏500點吃滷肉飯配小菜、贏100或50點就吃便宜一點。(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187-191 15 第6桌 張文鶯 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繳交100元給當班的女員工, ..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每次去大致上就玩個1至2將,結束後大家會在店內的廁所或是店外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就像我今天手頭上籌碼1560點,若是結束結算則可拿回560,但今天牌局還未結束結算金額警察就來了,所以還沒結算換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或負責人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應該知道,有時候結算時,大家沒有零錢,散鈔,所以會直接在店內拿仟元鈔跟當班的女員工換錢。我今天原本贏錢560元,但牌局北風北結束前,警察就進到店裡,所以還沒結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不曾等語。 偵卷一P197-205 16 第7桌 鄭素碧 (扣案物用途為何?)這820點的籌碼就是我剩下的籌碼,打完剩下的籌碼換現金。..要開始打麻將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1,000元的籌碼,看結束後輸還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結果輸100點就放10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贏100元就從該透明盒子內取100元走,結束的時候一次兌換。(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贏金錢?)店內員工跟我們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或負責人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到「成功棋牌社」賭博麻將差不多4次,..(你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錯,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211-215 17 第7桌 洪張勤妹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店內員工有沒有跟妳說賭博輸贏籌碼可以換現金?)沒有。(妳之前有無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有。(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其原陳稱係第1次前往,又後改稱應該是去第2次等語)。 偵卷一P221-225 18 第7桌 黃建基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我很少進去裡面,所以不太確定發放的籌碼詳細數量,但應該是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由當班店員發放的..就我所知是每將結束後,統計最輸的人會離開麻將館在店外按照輸贏比例請客,有時會請飲食類,但因為我很少進去所以不清楚詳細的情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都自己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等語。 偵卷一P227-231 19 第8桌 許開旭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打100底501台的會發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及面額50點6張),由當班店員發放的,..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輸了1,100點,我就拿1,10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今天還沒兌換警察就來抓人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1桌4個人會自己算。(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即假設你今日輸200點,你則需要放入新臺幣200元至該塑膠盒內,若為贏200點,則至該塑膠盒內拿新臺幣200元?)正確。(上述清算輸贏點數、指示至廁所領取或放入相當輸贏點數之新臺幣,由何人指示?)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收新臺幣100元,如果沒有要繼續打,則指示我們去廁所領取或放入新臺幣,若要繼續打則打到不打為止才去廁所放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237-241 20 第8桌 葉振成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我今天是打100底501台的,我們這桌4個人講好需要3,000點的籌碼..每將結束後,會跑到店外或店內廁所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輸了1350點,我就需要拿新臺幣1350元放在廁所透明盒內,或4個講好去外面換,但今天還沒兌換,警察就來抓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1桌4人會自己算。(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透明盒子放在廁所洗手台,如果輸的人就把輸的籌碼面額以新臺幣1:1的現金放置於透明盒子內,贏的人再自己過去透明盒子內拿現金。(上述清算輸贏點數、指示至廁所領取或放入相當輸贏點數之新臺幣,有何人指示?)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收新臺幣100元,如果沒有要繼續打,則可以離去,沒有人指示。我在廁所看到很多人這樣換,我就這樣放。(你稱很多人用同樣方式換現金,用此方法如何清楚清點輸贏,且有別桌客人,如何清算?)我們4個人輸的人就先放進去,贏的再過去拿,如果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怎麼辦,如果有別桌的人先放了我也不知道怎麼辦,看到裡面有錢我就不會放了。 (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247-252 21 第8桌 林宗秋 扣案的籌碼5500點是我的,是我剩下的籌碼,打完剩下的籌碼換現金。..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3,000元的籌碼,結束之後我們就直接把籌碼還給店家,自己到外面看輸多少贏多少,直接把錢給贏家。(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協助,但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外兌換?)沒錯,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P260)。(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257-261 22 第8桌 林金旺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面額是金額打多大決定發多少,我是打100/50的,所以發給我3,000點的籌碼..我們玩到結束後,4位玩家會到廁所清點籌碼,籌碼和新臺幣1比1,並當場由輸家給付贏家。今天還沒清點並兌換現金時,就被警方查獲了。(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267-271 23 第9桌 施建廷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打完後籌碼我是寄放在商店那,不能兌換什麼,只能留著繼續玩,玩到點數沒有時,就可以離開。沒有兌換成現金。(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即假設你今日輸200點,你則需要放入新臺幣200元至該塑膠盒內,若為贏200點,則至該塑膠盒內拿新臺幣200元?)我都沒有經歷過上面說的這些事。..剩下的點數就寄放在店家那裡等語。 偵卷一P277-281 24 第9桌 顏晤惠 我們客人進入店內要把玩麻將,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需繳交100元清潔費給當班的員工,..平常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們平常都是一直打到有人要離開牌桌才會結算,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廁所內私底下自己依照輸贏後之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店家不會介入我們的換錢行為,但是我們今天還沒有兌換,警察就來了。(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都是我們自己計算的。(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 偵卷一P283-287 25 第9桌 陳帆安 ..要先繳交清潔費新臺幣100元才有籌碼,可以換1,000點籌碼..我們一桌打完一將之後,我們會跟服務員講,服務員會來幫我們處理誰贏誰輸。女員工處理後,會跟我們說誰贏誰多少點籌碼,而籌碼究竟要換多少新臺幣則是看我們交情,贏熟人的話就帶他一起去吃東西,贏不熟的人就會跟他拿現金。(店內員工有沒有跟你說賭博輸贏可以換現金?)沒有。(你之前有無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有。我都去外面跟朋友司化解決,大部分都不會拿,因為都是小輸贏而已。(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293-297 26 第9桌 黃智裕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我們會到店內廁所去兌換,假如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800點,我就拿20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是,店員會協助計算。(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店家的規定就是要到廁所去兌換。..我上家、下家都是男生,..打完後輸贏再4個人去到店外或店內廁所私下換成現金。..我打第1將打到西風圈,今天剛好剩3060點,就是贏新臺幣2060元。(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03-307 27 第10桌 吳勝洲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半輸了120點,我應該要拿12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店員都叫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我不知道這部分,我的方式是跟同桌賭客4人自行到店外面,就該將輸贏點數轉換成新臺幣直接交付給贏的賭客,譬如我今天輸120點就是要拿新臺幣120元出來給贏的人拿走。(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13-317 28 第10桌 謝春福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1,000元的籌碼,看我結束後輸或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如輸20點就放2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贏20元就從該透明盒子內拿20元走,就是結束的時候去兌換。(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贏金錢?)店內的員工跟我們這樣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店員會到我們打麻將的桌次去大概看一下每個人的輸贏的金額是否正確。(你今天被警方查扣籌碼340點,如照你上述結算金額,你今天要拿多少錢去放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要放660元在透明盒子內。至「成功棋牌社」至少去過10來次。(你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錯。(每次換錢,是否係同桌的人在透明盒子內取走贏的金額或付出輸的金額?)是的,店員在我們換錢的時候,也會在旁邊看我們的金額是不是符合。(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23-328 29 第10桌 吳家妍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輸20點,我就拿2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店員都叫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33-337 30 第10桌 周玉鳳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籌碼都拿去跟負責人「阿苙」換禮品、禮券,每次去打完麻將要回家之前,如果沒有跟他換禮物或禮券的話,負責人「阿苙」就會請我們吃飯。(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不會,我沒遇過員工或負責人來幫我們清算籌碼。也沒遇過員工或負責人叫我去廁所拿籌碼換新臺幣。(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都不會將籌碼換現金,都是負責人「阿苙」會帶我們去吃飯,然後飯錢都是負責人「阿苙」,因為籌碼都給他了等語。 偵卷一P343-347
附件二(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判決附件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景苙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
盧均沛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景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1至42、編號46、編號48至65、編號68所示
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參佰壹拾伍元均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二、盧均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後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下
簡稱:聲請書)之記載內容,並更正、補充檢察官如下:
㈠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記載之「黃景苙意圖營利…,以此
方式經營賭場營利」等語,爰更正記載為:「緣黃景苙自民
國112年1月17日起承租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
獨資成立「成功棋牌社」,即擔任該棋牌社之負責人,並以
該棋牌社作為民眾休閒、娛樂之場所。詎其竟基於供給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同年12月10日起,與盧均沛共同
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黃
景苙在上開場所,提供麻將、搬風、牌尺等物作為賭博工具
,且僱用盧均沛擔任櫃台人員,負責安排客人上桌及現場環
境清潔、倒茶水、訂便當等工作,並收取每人每將(賭客4
人1桌,以麻將牌為賭具,東南西北風為1圈,打完4圈為1將
)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固定利益(或稱開桌金、贊助金
)後,發給每位客人1000點(面額500點1張、100點4張、20
點5張,積分卡與新臺幣為1:1計算)做為籌碼,結束後再
清算點數輸贏,以該點數兌換現金之方式,共同經營賭場營
利」。
㈡本案扣押物品:補充記載為詳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物。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
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
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
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
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
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9號判決參照)。查
,被告黃景苙獨資經營而聘用被告盧均沛之「成功棋牌社」
中,有賭客用現金兌換籌碼(即點數),並以麻將對打之不
確定結果再用點數結算輸贏後,可兌換現金之賭博財物之行
為,為被告2人均知悉,竟仍持續提供麻將、牌尺、骰子、
籌碼等工具,供玩家賭博,復向玩家收取每將100元之固定
利益(相當於抽頭金)對價,客觀上自有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及聚眾賭博之行為,主觀上亦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之犯意。核被告黃景苙、盧均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黃景苙、盧均沛自112年12月1
0日起至113年3月18日為警查獲止,提供本案賭客在「成功
棋牌社」賭博,均係於密接時間內為相同犯罪,依社會客觀
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
上,均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黃景苙、盧均沛均係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被告黃景苙、盧均沛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茲審酌被告黃景苙、盧均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渠為
謀私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影響社會風氣及
助長賭博歪風,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
且犯後態度尚佳,衡以被告黃景苙違法經營棋牌社之時間非
長,被告盧均沛乃受僱於被告黃景苙,其2人參與犯行之程
度職責分工之不同輕重情節,及本案棋牌社之規模,並考量
其2人之犯罪目的、動機、情節及手段之各差異性,及被告
黃景苙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被
告盧均沛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等
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卷,以下
簡稱:偵卷,共二卷,卷㈠第31頁被告黃景苙警詢筆錄及第4
5頁被告盧均沛警詢筆錄】之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
謂「供犯罪所用」,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
的效果,與犯罪本身具有密切關係,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
關係之物而言;而「犯罪預備之物」,係指為了實施犯罪而
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則是因犯罪之結果產生之物
。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31至33、編號35至38、編號41至42、編號4
8至49、編號62至64所示之物品,觀該該等物品之用途,
均係被告黃景苙提供「成功棋牌社」作為賭博場所營運所
用之物,並經被告黃景苙、盧均沛供承明確在卷【見偵卷
㈠第32至39頁、第46至47頁】。如附表編號39、46所示之
手機,則為被告黃景苙提供之工作機,用以聯繫賭客或場
內當班人員所用之物。如附表編號34、40所示之抵用券,
均係發予賭客用以抵扣100元贊助金之用。如附表編號50
至61、編號65所示之物,則分別係用以裝放113年3月12日
至3月18日之營業款項(原置放在113年3月12日至3月17日
營業袋中之款項,均已取出並扣押在案,詳如附表編號66
所示)。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現金(扣除113年3月18日當
日向賭客收取之抽頭金3,000元,詳如後述),係被告黃
景苙提供作為被告盧均沛收取賭客100元開桌金時,找零
之用,均為被告黃景苙供承明確在卷【見偵卷㈠第33頁】
。又「成功棋牌社」乃被告黃景苙1人獨資開設【見偵卷㈠
第33頁】,應認上開如附表編號31至42、編號46、編號48
至65、編號68所示之物,均屬被告黃景苙所有,係供本案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惟起訴意旨認扣案如
附表編號68所示之現金,均係被告黃景苙本案犯案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乙節,容有未
洽,併此敘明。
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籌碼,均已交由當日賭客計
分使用【見偵卷㈠第33頁、第47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
表上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記載可參【見偵卷㈡
第11至25頁】,而非屬被告2人所有。又附表編號43至45
及編號47、編號69所示之物,亦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
本案犯罪有何直接關聯,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犯罪所得及追徵
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同法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規定
甚明。而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
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
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
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
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
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
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
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
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
,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本案「成功棋牌社」乃係被告黃景苙所獨資成立,已如前
述,參諸被告盧均沛供稱:收取贊助金後,一樣交還給負
責人黃景苙等語【見偵卷㈠第49頁】,應認該營運所得均
由被告黃景苙獨得,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五之(三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
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亦即有
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及被告黃
景苙供稱:這個月(即113年3月)每日平均約1萬元,之
前不那麼景氣,都大概5,000元至8,000元等語【見113偵3
446號卷㈠第36頁】,本院以基於有利被告原則,計算被告
黃景昱之犯罪所得如下:
⑴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犯罪所得推估為
:82日(22日+31日+29日)X5,000元=41萬元;113年3
月1日至3月11日,犯罪所得推估為:11日X1萬元=11萬
元。
⑵113年3月12日至17日營業額共計8萬315元(即附表編號6
6所示款項)。
⑶113年3月18日下午為警查獲,依該日當場查獲之賭客共
計30人,每人收取100元抽頭金計算,犯罪所得推估為
:100元X30人=3,000元(即附表編號67所示款項)。
⑷綜上,被告黃景苙本案犯罪所得應為60萬3,315元(41萬
元+11萬元+8萬315元+3,000元),然均未扣案,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均宣告沒收之,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中附表編號66所示之8萬315元、編號67所示之3,000
元(此部分,參諸被告黃景苙供稱:扣押之1萬3,500元
是我給早班員工盧均沛的預備金及客人贊助金等語明確
)【見偵卷㈠第33頁】,故就此部分,可逕予執行之。
⒉被告盧沛均以每日8小時,時薪1,500元受僱於被告黃景苙
,擔任「成功棋牌社」之櫃台人員【見偵卷㈠第47頁】,
營業收入全部歸由老闆即同案被告黃景苙取得,而其所領
薪資,固為其就本案獲取之犯罪所得,惟同時亦屬其提供
勞務所得對價,如予以全部宣告沒收,實有違比例原則及
有過苛之虞,參照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第2項規定
,查封及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必須酌留或維持債務人及其共
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以及司法院頒「辦理強
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第3項:「所稱維持債
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
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
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之規定,另
參酌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所發展出強制執行扣薪之執行
慣例,向以查扣薪資3分之1,而酌留3分之2予債務人(及
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實務,維持被告盧均沛之最低生活產
生之影響,以最有利於被告盧均沛之方式,認應酌予沒收
犯罪所得之3分之1比例為宜。計算被告盧均沛犯罪所得如
下:
⑴被告盧均沛自112年12月10日受僱後迄至113年3月18日為
警查獲日止,其所領得之薪資推估應為:8萬4,000元【
計算式為:一日8小時X時薪150元=日薪1,200元,月休4
天,112年12月薪資為18日(22日-4日)X日薪1,200元=
2萬1,600元,113年1月薪資為27日(31日-4日)X日薪1
,200元=3萬2,400元,113年2月薪資為25日(29日-4日
)X1,200元=3萬元,總計為8萬4,000元(2萬1,600元+3
萬2,400元+3萬元)】。衡酌被告盧均沛雖係以時薪計
算其所得薪資,然依被告黃景苙供稱:員工盧均沛薪資
袋是我發給她的2月份薪資等語【見偵卷㈠第33頁】觀之
,及參諸一般受薪者次月結算之經驗法則,應認其3月
份薪資尚未結算受領完畢,復查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本案
查獲日(3月18日)前已工作天數之薪資已領取,故就
其3月份已工作天數之薪資,均不予列入計算。
⑵承上,被告盧沛均本案犯罪所得3分之1金額即2萬8,000
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㈢本案有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併執行之。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籌碼(謝正薰) 1680點(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5張、面額20點9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 籌碼(呂鶴娟) 1040點(面額500點1張、面額100點5張、面額20點2張) 非被告2人所有 3 籌碼(王正忠) 1160點(面額500點1張、面額100點5張、面額20點8張) 非被告2人所有 4 籌碼(潘徐娥) 660點(面額500點1張、面額100點1張、面額20點3張) 非被告2人所有 5 籌碼(劉金生) 1000點(面額100點8張、面額20點10張) 非被告2人所有 6 籌碼(黃明芳) 1800點(面額500點3張、面額100點2張、面額20點5張) 非被告2人所有 7 籌碼(方莊春美) 540點(面額100點5張、面額20點2張) 非被告2人所有 8 籌碼(王朝淮) 2200點(面額1000點1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2張) 非被告2人所有 9 籌碼(薛麗華) 2400點(面額1000點1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4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0 籌碼(倪天寶) 1100點(面額100點6張、面額50點10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1 籌碼(林清輝) 3500點(面額1000點1張、 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11張、面額50點8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2 籌碼(周嘉玲) 1080點(面額500點2張、面額20點4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3 籌碼(陳阿花) 20點(面額20點1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4 籌碼(黃崇富) 1340點(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3張、面額20點2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5 籌碼(張文鶯) 1560點(面額100點13張、面額20點13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6 籌碼(鄭素碧) 820點(面額500點1張、面額100點2張、面額20點6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7 籌碼(洪張勤妹) 1580點(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4張、面額20點9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8 籌碼(黃建基) 460點(面額100點4張、面額20點3張) 非被告2人所有 19 籌碼(許開旭) 1900點(面額1000點1張、500點1張、面額100點2張、面額50點4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0 籌碼(葉振成) 1650點(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3張、面額50點7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1 籌碼(林宗秋) 5550點(面額1000點2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20張、面額50點11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2 籌碼(林金旺) 2400點(面額1000點1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3張、面額50點2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3 籌碼(施建廷) 60點(面額20點3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4 籌碼(顏晤惠) 280點(面額100點2張、面額20點4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5 籌碼(陳帆安) 600點(面額100點5張、面額20點5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6 籌碼(黃智裕) 3060點(面額500點4張、面額100點9張、面額20點8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7 籌碼(吳勝洲) 880點(面額100點7張、面額20點9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8 籌碼(謝春福) 340點(面額100點3張、面額20點2張) 非被告2人所有 29 籌碼(吳家妍) 980點(面額500點1張、面額100點3張、面額20點9張) 非被告2人所有 30 籌碼(周玉鳳) 1800點(面額500點3張、面額100點3張) 非被告2人所有 31 麻將 16副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32 搬風 8顆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33 牌尺 32支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34 成功麻將抵用券 22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 35 監視器主機 1台 供犯罪所用之物 36 監視器鏡頭 4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37 監視器螢幕(含電源線) 2台 供犯罪所用之物 38 113年3月12日至3月17日每日營業報表 6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 39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號SIM卡1枚,工作機) 1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40 抵用券 4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 41 會員名冊 3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42 開獎簿冊 1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43 電子產品(打卡機) 1台 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 44 員工打卡單 3張 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 45 員工薪資袋 1張 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 46 電子產品(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枚,工作機) 1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47 電子產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盧均沛) 1支 私人所用,與本案犯罪無涉 48 換錢盒 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49 會員名冊 3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50 3/12早班每日營業額袋(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12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1 3/12晚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13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2 3/13早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25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3 3/13晚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14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4 3/14早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18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5 3/14晚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10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6 3/15早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26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7 3/15晚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15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8 3/16早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23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59 3/16晚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5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60 3/17早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27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61 3/17晚班每日營業額袋 (便當收據1張、抵用卷21張) 1個 犯罪所生之物 62 帳冊 4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63 籌碼 1批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64 抵用券 1批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65 3/18早班每日營業額報表 1張 犯罪所生之物 66 贓款(新臺幣,113年3月12日至17日每日營業款總額) 80,315元 被告黃景苙之犯罪所得 67 贓款(新臺幣,113年3月18日早班營業額) 3,000元 被告黃景苙之犯罪所得 68 贓款(新臺幣,零用金) 10,500元 供犯罪所用之物 69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黃景苙) 1支 私人所用,與本案犯罪無涉
附件(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82號判決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
被 告 黃景苙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均沛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景苙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
民國112年1月17日起承租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
,開立「成功棋牌社」,並提供麻將、搬風、牌尺等物作為
賭博工具,以及招攬賭客、主持賭局,為賭場負責人,並於
112年12月10日起,與盧均沛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盧均沛負責清潔、收取抽頭
金等工作。賭法為賭客4人1桌,以麻將牌為賭具,東南西北
風為1圈,打完4圈為1將,黃景苙、盧均沛即每將向每人收
取新臺幣(下同)100元之抽頭金,以此方式經營賭場營利
。嗣經警接獲上開棋牌社有賭博兌換現金之檢舉情資,於11
3年3月18日下午2時21分許,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獲謝正
薰、呂鶴娟、王正忠、潘徐娥、劉金生、黃明芳、方莊春美
、薛麗華、王朝准、倪天寶、林清輝、周嘉玲、陳阿花、黃
崇富、張文鶯、鄭素碧、洪張勤妹、黃建基、許開旭、葉振
成、林宗秋、林金旺、施建廷、顏晤惠、陳帆安、黃智裕、
吳勝洲、謝春福、吳家妍及周玉鳳在上開處所聚賭,並扣得
麻將16副、搬風8顆、32支牌尺、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
頭4支、監視器螢幕2台、抵用券22張及抽頭金1萬3,500元,
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景苙、盧均沛於偵訊時坦承不諱
,復經證人謝正薰、呂鶴娟、王正忠、潘徐娥、劉金生、黃
明芳、方莊春美、薛麗華、王朝准、倪天寶、林清輝、周嘉
玲、陳阿花、黃崇富、張文鶯、鄭素碧、洪張勤妹、黃建基
、許開旭、葉振成、林宗秋、林金旺、施建廷、顏晤惠、陳
帆安、黃智裕、吳勝洲、謝春福、吳家妍及周玉鳳於警詢時
證述在卷,並有基隆市警察局113年3月18日搜索筆錄、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位置圖、現場人員
名冊、團體會員證書、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17張
在卷可稽,是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景苙、盧均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後段
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2人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
斷。
三、扣案之麻將16副、搬風8顆、32支牌尺、監視器主機1台、監
視器鏡頭4支、監視器螢幕2台及抵用券22張,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
抽頭金1萬3,500元,為被告黃景苙本案犯罪所得,亦據被告
黃景苙供明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末被告黃景苙、盧均沛於上開期間所獲之不法利得,
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淑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闕仲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KLDM-113-簡上-137-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