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林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零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所
示之第三人即特約商購買商品及服務,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87,14
8元,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依分期之期數,每期繳
付價金,如未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
分均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款項即未再繳付。為此,爰依
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48,30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合
約書及約定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
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
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
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
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
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
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
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
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
,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3年1月25日起即
未清償,而附表二編號9自113年1月26日起、編號8自113年2
月26日、編號3、4、6、7自113年4月26日起、編號5自113年
5月26日起、編號1自113年6月26日及編號2自113年8月26日
起,遲付之金額已達總價款5分之1,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
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
: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附表一之分
期買賣契約於上開期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
之1,原告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
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
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
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准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七、原告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然其敗訴部分占原告請求金額之
比例甚微,是經本院衡酌上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命被告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各期未清償金額計算式 1 11,695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50+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2 10,545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3 10,54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4 10,545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5 10,184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6 10,184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7 10,184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8 10,184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9~20 64,240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4+579×6+1,060×3+2,746+427×12+2,144×11+2,644×9 合計: 148,306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商品 分期金(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價(新臺幣)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剩餘未繳金額(新臺幣)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世界地圖1台兩黃金金條金重37.5公克 2,644 30期 79,323 自111年12月25日至114年5月25日 44,948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世界地圖1台兩黃金金條金重37.5公克 2,144 36期 77,219 自111年8月25日至114年7月25日 40,736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世界地圖1台兩黃金金條金重37.7公克 2,746 18期 49,433 自112年4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4,714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限量版幻彩鼠年紀念黃金金條7.5公克 1,060 18期 19,089 自112年6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11,660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1台錢幻彩黃金金條 金重3.75公克 427 24期 10,264 自112年9月25日至114年8月25日 8,540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1台錢幻彩黃金金條 金重3.75公克 579 18期 10,433 自112年9月25日至114年2月25日 8,106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1台錢幻彩黃金金條 金重3.75公克 584 18期 10,526 自112年7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7,008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SUBAKI思波綺】金耀瞬護髮膜180g×3入升級版,【TSUBAKI思波綺】金耀瞬護髮膜180g×3入升級版,法國原裝ALGOVITAL雙有機袪味體香噴霧,尖尾梳5入顏色隨 361 9期 3,251 自112年8月25日至113年4月25日 1,444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送熱水瓶★滿額最高再登記送微電腦壓力鍋★【LG樂金】15Kg WiFi變頻滾筒洗衣機蒸洗脫 冰磁白WD-S15TBW送基本安裝-網 1,150 24期 27,610 自111年2月25日至113年1月25日 1,150 合計: 287,148 14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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