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禮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9
60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800、801、911、2224、2820
、1155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1775號、107年度偵字第1878、9339、17934號、108年度偵字第3
848號、108年度偵字第1672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
字第4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編號1
至6、9、13、16、24、27、29、30、39、42至45、47至57、附表
二之四「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
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編號1至6、9、13、16、24、27、29、3
0、39、42至45、47至57、附表二之四「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甲○○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一般正常交易通常使用自己之
金融帳戶收取款項,以降低轉手風險並杜爭議,而無使用他人之
金融帳戶收款,再委請第三人提領款項後,輾轉交與本人之必要
,亦可預見成年男性友人呂濠志(本院通緝中)委其持他人之金
融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後,將該筆款項交與呂濠志再轉交第三人
之舉,極可能係詐欺集團為收取詐騙所得款項,且欲掩人耳目而
使用人頭帳戶隱匿所得去向,竟以此等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之不確定故意,與呂濠志及綽號「小K」等詐欺集團成員(無證
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下合成本案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以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
之二、附表二之三編號1至6、9、13、16、24、27、29、30、39
、42至45、47至57、附表二之四(以下說明均不包含前開附表暨
各編號不另為無罪部分)「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
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編號1至6、9、13、1
6、24、27、29、30、39、42至45、47至57、附表二之四「告訴
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
「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
之二、附表二之三編號1至6、9、13、16、24、27、29、30、39
、42至45、47至57、附表二之四「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本
案詐欺集團所指示之帳戶內。而後由呂濠志依「小K」之指示,
向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受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
二、附表二之三編號1至6、9、13、16、24、27、29、30、39、4
2至45、47至57、附表二之四「匯入帳戶」欄所示之提款卡後,
交與甲○○,推由甲○○於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
表二之三編號1至6、9、13、16、24、27、29、30、39、42至45
、47至57、附表二之四「提領時間」欄、「提領金額」欄所示時
間、地點,以各該受款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各次所示金額之現金
後交與呂濠志,再由呂濠志將甲○○領得款項交與「小K」指示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將該等詐得款項透過層層轉手方式,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確保詐欺犯罪所得,遂
行詐欺及洗錢犯行。
理 由
壹、審理範圍之說明:
案件有無起訴,端視其是否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範
圍之內而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已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起
訴外,並不能因檢察官在審判期日表示減縮起訴事實、或未
予陳述主張或以更正之方式,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
此與民事訴訟程序因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而得由當事人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不同。換言之,該部分既未消
滅訴訟繫屬,法院仍應予以裁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2305號判決參照)。查公訴檢察官固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蒞字第23355號補充理由書就同署107年度偵字第8
00號、107年度偵字第801號、107年度偵字第2224號、107年
度偵字第2820號、107年度偵字第11558號追加起訴書為更正
擬刪除部分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然此部分之更正並
非以撤回起訴書所為撤回之意思,毋寧僅係促使法院注意,
並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本院自應以原起訴、追加起訴事實
為本案審理範圍。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被告及檢察官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俱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113年
度訴緝字第3號卷二【下稱本院卷】第29-139頁),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認作為證據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查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
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於偵查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107頁)、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二第
133頁)均坦白承認,有各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出處」
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經修正,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係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就減刑規
定部分,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係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及本案情節,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且斟酌本案被告於偵
審中均自白,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詳後
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
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
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
一般洗錢罪論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97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將詐欺贓款自人頭帳戶中提領後交與
共犯呂濠志,再由呂濠志交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前
置之詐欺犯罪已得特定,當無再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或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論以特殊洗錢罪。
㈢罪名:
核被告就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
編號1至6、9、13、16、24、27、29、30、39、42至45、47
至57、附表二之四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至偵查檢察官固認被告就附表
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編號1至6、9、13、16、2
4、27、29、30、39、42至45、47至57、附表二之四所示之
犯行,同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等
方式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然被告於本案詐欺
集團中,係擔任持提款卡號提領、轉交詐騙款項之工作,已
如上述,依卷存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採用之施詐手法有所認識或預見,自難以上開加
重條件相繩,依「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未洽,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
各款均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
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僅有一個,仍僅成立一罪,故就
被告而言,本案之情形實質上僅屬加重詐欺罪加重條件之減
縮,且各款加重條件既屬同一條文,尚非罪名有所不同,自
無庸另為無罪之認定、不另諭知無罪或變更起訴法條。
㈣競合:
⒈本案部分之被害人雖遭詐騙後如附表分數次匯款至本案詐騙
集團所收集之人頭帳戶內,並由被告分次提領後,交由呂濠
志轉交與該詐欺集團,惟此係詐欺正犯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
聯絡,於密接之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
物,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就被害人之數次匯款論以一罪已足。
⒉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罪行為有所重疊,且該集團係本於同
一犯罪計畫而為,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故被告乃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罪數: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
編號1至6、9、13、16、24、27、29、30、39、42至45、47
至57、附表二之四所示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共犯關係:
被告、呂濠志及「小K」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上
開各該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已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
條第1款第1目規定同條例所謂「詐欺犯罪」包括犯刑法第33
9條之4之罪;第47條前段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是本案被告既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
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如後述其尚查無獲有犯罪
所得而需自動繳交,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一般洗錢部分:
⑴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⑵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洗錢之事實坦認,依上開規
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
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
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
輕其刑事由。
㈧併辦審理部分之說明:
起訴書漏未就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一般洗錢犯行起訴,然此
部分卷內事證明確,且與已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已於審理期日告知罪名,無礙於被告防
禦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就此部分本院應併與
審究。
㈨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我國詐欺集團猖獗
盛行,並經報章媒體廣為披露,是詐欺對於社會及民眾財產
之重大危害當為我國人民所熟知,被告卻仍為詐欺集團取領
、轉交款項,以此等分工方式,助長詐騙歪風,製造金流斷
點,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損
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被告雖非
主要負責籌劃犯罪計畫,然其對於法益侵害或危害有具有相
當程度。併參以被告自白洗錢部分符合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之減刑要件,再酌以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此部
分均應作為量刑上之參考依據。除前開犯罪情狀外,被告坦
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與附表一編號1之被害人達成和解,
並已履行完畢,是從修復式司法之司法政策觀點加以評價,
被告確有採取關係修復之舉措,得作為被告量刑上之有利參
考依據。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罪質相類之前案科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為初犯,得在
責任刑之減輕、折讓上予以較大之減輕空間。另考量其自陳
高職畢業、與雙親同住、需要扶養雙親,之前從事美容美髮
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至5萬元等語(本院卷二第134頁)
等行為人之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形,依罪刑相當原則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不予併科罰金之說明:
被告本案就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
三編號1至6、9、13、16、24、27、29、30、39、42至45、4
7至57、附表二之四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雖均同
時構成一般洗錢罪,僅係因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而各從一
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侵害法益
之程度、被告資力及其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後,認上開所為
之刑之宣告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罪責程度,故就被告本案
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均不另併科一般洗
錢罪之罰金刑。
不予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
⒉被告另有詐欺等犯嫌,繫屬各法院,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既有
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前開說明,本院認為宜待被告
所犯各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確定之對應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裁定為宜,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依卷內證據資料內容,尚無從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
對價之情,是本案既難認被告實際獲有何不法利得,自無以
對之宣告沒收。另查被告並未實際取得或經手本案詐得財物
即洗錢標的已全部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實際支配,並無
經檢警現實查扣或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者,參酌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
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
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故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
收。
貳、無罪暨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偵查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認被告另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然被告係由呂濠志取得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卷內亦無積極
證據足資說明該等提款卡係被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或被告就該等提款卡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乙情
已然知情,是難認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要件,即難以該罪相繩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附表一所示之一般洗錢罪及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偵查檢察官就附表二之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2日0
時26分、0時29分、0時46分受詐欺而匯款、106年8月1日21
時32分購買點數卡;附表二之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
月1日19時、19時3分、19時9分、19時13分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7時27分、17時
39分、17時55分、18時8分、18時12分、18時33分受詐欺而
匯款;附表二之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8時4分
、18時9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於1
06年8月1日19時51分、20時14分、不詳時間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9時13分、20
時54分、21時1分、22時29分、106年8月2日0時23分、0時45
分、0時48分、1時5分、1時17分、1時30分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22時21分、22
時23分、22時47分、22時5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一編
號1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22時3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30日17時27分、17時3
3分、17時3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
於106年7月30日17時21分、17時28分、17時35分、106年7月
31日0時4分、0時10分、0時13分、0時29分、0時31分、0時3
7分、15時14分、15時1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
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2時58分、106年7月19日0時7分
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
日22時45分、23時9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7所示
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20時51分、106年7月9日0時28分、0時
30分、106年7月10日0時2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
號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6時27分、16時39分受詐欺而
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9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4日15時48分
、15時50分、106年7月5日12時13分、15時5分、106年7月6
日13時8分、13時24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0所
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9時5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
三編號1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7時26分、17時41分、1
7時46分、17時51分、17時54分、18時4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三編號1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7時57分受詐欺
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20時
3分、20時2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4所示被害
人於106年7月16日20時53分、21時15分、21時19分、21時30
分、21時3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5所示被害人
於106年7月16日20時35分、20時56分、21時3分受詐欺而匯
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6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1時54分
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
日21時4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8所示被害人於
106年7月18日21時5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9所
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9日20時46分、20時47、21時14分、22
時6分、22時8分、106年7月10日0時4分、0時12分、0時22分
、0時35分、0時52分、1時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
號2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9日21時11分、21時17分、21時2
2分、21時36分、21時5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
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6月30日19時10分、19時31分、19時37
分、19時5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2所示被害人
於106年6月30日19時24分、19時28分、19時30分受詐欺而匯
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17時50分
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5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
日16時15分、16時18分、16時35分、16時38分、16時49分、
16時52分、16時56分、106年7月17日10時59分、11時17分、
11時20分、11時31分受詐欺而匯款、12時24分許購買點數卡
;附表二之三編號2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30日20時21分、
20時28分、20時41分、20時43分、21時27分、21時34分、21
時38分、21時44分、21時4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
號2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2日20時3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三編號3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1日18時22分、18時
32分、18時37分、18時46分、18時49分、106年7月22日(追
加起訴書誤載為106年7月21日)18時4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三編號3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1日19時12分、19時
22分、19時44分、19時51分、20時4分、20時12分、20時23
分、106年7月22日0時6分、0時16分、0時19分、0時43分、0
時5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5所示被害人於106
年7月12日18時4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6所示
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8時1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
編號3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7時12分、17時23分受詐
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1
時37分、13時32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0所示被
害人於106年7月31日13時23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時)受
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
21時4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4所示被害人於10
6年7月18日21時46分、22時7分、22時9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三編號46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0時28分受詐欺
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18時
31分、18時46分、19時1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
49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19時3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
二之三編號5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0時56分受詐欺而
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5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0時40
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5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
18日22時1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54所示被害人
於106年7月18日21時12分、21時2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
之四編號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7日14時6分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四編號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5日16時31分、1
9時40分、19時4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四編號5所示被
害人於106年7月14日21時21分、21時2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四編號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7日22時57分受詐欺
而匯款;附表二之四編號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8日0時19
分、0時25分、0時30分受詐欺而匯款,嗣被告受呂濠志指示
而自該等被害人所匯入之帳戶取領款項,因認涉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一般洗錢罪嫌等語,然查:
㈠前開被害人受詐欺而匯款,並遭人提領等情,核與被害人之
指訴大致相符,並有交易明細在卷可證(詳如附表「證據出
處」欄所載),此部分首先可以認定。
㈡被告提領時間早於被害人匯款時間:
⒈被告固坦認曾受呂濠志指示取領款項,然其亦陳稱:無法確認哪些款項為我所提領,係因呂濠志正在玩遊戲,我才幫呂濠志取領,取領完畢後,提款卡和款項都交還與呂濠志等語,核與呂濠志所陳:「小K」邀我擔任車手,並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我聯繫,我先向「小K」取提款卡,之後待其指示去提領款項,我通常都在網咖玩等待「小K」通知,之所以有些監視錄影畫面不是我,是因為我在玩遊戲會請甲○○幫我去提領,提完款項就交給我,我再上繳與「小K」指示之人,甲○○只是單純陪我去網咖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520、521頁)大致相符,是由呂濠志之供稱可知,只有在呂濠志忙的時候才會請被告領款,不然平常是呂濠志自己領款而把款項往上交給「小K」所指定之人,則尚難認於同1日內同一張提款卡之取款,均可逕認係由被告所提領而需負刑事責任。
⒉從而,附表二之三編號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9日0時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20時5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6時27分、16時39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9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5日15時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9時5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7時26分、17時4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7時5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5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20時56分、21時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1時4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1時5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9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9日20時46分、20時4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9日21時1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6月30日19時1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6月30日19時3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17時5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5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16時52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2日20時3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1日18時3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1日20時12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5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8時4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6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8時17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7時12分、17時2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3時32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31日13時2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21時4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4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1時46分、22時7分、22時9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6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0時28分受詐欺而匯款(即附表「提領金額」欄記載「提領早於匯款」之部分),依本案事證,無法確認此部分詐欺款項係由被告自人頭帳戶中提領,而尚有合理懷疑存在,自無法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心證,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㈢提領人不詳:
⒈同一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之不同帳戶,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密、分層負責,同一被害人受詐欺所匯入之不同金融帳戶提款卡,分由不同車手所持有之情形甚為常見,是亦無以被告擔任車手確實持特定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即遽認被害人所匯至其他金融帳戶之詐欺贓款,被告亦同負詐欺、洗錢罪責。
⒉據此,就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於106年8月2日0時26分、0時29
分、0時46分受詐欺而匯款、106年8月1日21時32分購買點數
卡;附表二之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9時、19時
3分、19時9分、19時1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一編號6
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7時27分、17時39分、17時55分
、18時8分、18時12分、18時3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
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8時4分、18時9分受詐欺
而匯款;附表二之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9時5
1分、20時14分、不詳時間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一編號1
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19時13分、20時54分、21時1分
、22時29分、106年8月2日0時23分、0時45分、0時48分、1
時5分、1時17分、1時3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一編號1
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8月1日22時21分、22時23分、22時47分
、22時5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於
106年8月1日22時3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二編號1所示
被害人於106年7月30日17時27分、17時33分、17時30分受詐
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30日17
時21分、17時28分、17時35分、106年7月31日0時4分、0時1
0分、0時13分、0時29分、0時31分、0時37分、15時14分、1
5時1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所示被害人於106
年7月18日22時5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所示被
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2時45分、23時9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三編號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9日0時28分、0時30分
、106年7月10日0時2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9所
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4日15時48分、15時50分、106年7月5日
12時13分、106年7月6日13時8分、13時24分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三編號1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8日17時46分、17
時51分、17時54分、18時4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
號1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20時3分、20時28分受詐欺
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4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20時
53分、21時15分、21時19分、21時30分、21時33分受詐欺而
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5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20時35
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6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
18日21時54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19所示被害人
於106年7月9日21時14分、22時6分、22時8分、106年7月10
日0時4分、0時12分、0時22分、0時35分、0時52分、1時5分
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9
日21時17分、21時22分、21時36分、21時53分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三編號2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6月30日19時31分、
19時37分、19時5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22所示
被害人於106年6月30日19時24分、19時28分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三編號25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16時15分、16
時18分、16時35分、16時38分、16時49分、16時56分、106
年7月17日10時59分、11時17分、11時20分、11時31分受詐
欺而匯款、12時24分許受詐欺而購買點數卡;附表二之三編
號2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30日20時21分、20時28分、20時
41分、20時43分、21時27分、21時34分、21時38分、21時44
分、21時4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1所示被害人
於106年7月21日18時22分、18時32分、18時46分、18時49分
、106年7月22日18時41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32
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1日19時12分、19時22分、19時44分
、19時51分、20時4分、20時23分、106年7月22日0時6分、0
時16分、0時19分、0時43分、0時58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
二之三編號3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2日11時37分受詐欺而
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18時31
分、18時46分、19時1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49
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19時3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
之三編號50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0時56分受詐欺而匯
款;附表二之三編號5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日20時40分
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53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8
日22時15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三編號54所示被害人於
106年7月18日21時12分、21時26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
四編號1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7日14時6分受詐欺而匯款;
附表二之四編號2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15日16時31分、19
時40分、19時40分受詐欺而匯款;附表二之四編號5所示被
害人於106年7月14日21時21分、21時23分受詐欺而匯款;附
表二之四編號7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7日22時57分受詐欺
而匯款;附表二之四編號8所示被害人於106年7月28日0時19
分、0時25分、0時30分受詐欺而匯款(即附表「提領時間」
欄記載「提領人不詳」之部分),依卷存事證,尚乏積極證
據足證該等詐欺、洗錢犯嫌,與被告關聯,應為無罪之宣告
。
㈣然就附表二之一編號1、4、6、7、10至13;附表二之二編號1
、2;附表二之三編號3、4、9、13、16、27、44、48、49、
50、52、53、54;附表二之四編號1、2、5、7、8之部分若
成立犯罪,與被告上開論罪科刑所示之一般洗錢罪及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有接續犯之一罪之關係,本院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三、偵查檢察官就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
三、附表二之四所示之部分,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查:
㈠所謂參與犯罪組織,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
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且既曰參
與,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
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倘欠
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
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
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
犯罪組織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1號判決參
照)。
㈡本案被告僅係在呂濠志打電動無暇親自提領款項時,幫呂濠
志為取領本案詐欺贓款行為,已如前述(貳、之部分),
難認其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意欲,且卷內並無其他事證足
證被告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所聯繫,或知悉呂濠志
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是本件偵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
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無
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然此部分如成
立犯罪,與前揭成立犯罪部分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附表二之三編號7、8、10至12、14、15、17至23、25、28、
31、32、35、36至38、40、41、46所示之部分本因提領時間
早於匯款時間或提領人不明而經本院認不構成犯罪。至偵查
檢察官認被告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電子通訊、
網路等方式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於本案詐
欺集團中,僅係擔任持提款卡號提領、轉交詐騙款項之工作
,依卷存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採用之施詐手法有所認識或預見,況依附表二之三編號
7、8、10至12、14、15、17至23、25、28、31、32、35、36
至38、40、41、46所示「詐欺方式」欄所示,該等被害人均
係因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電話聯繫而受騙,客觀上亦與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不符,併與敘明。
叁、退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4016號、第6335號就
被告甲○○所涉「參與犯罪組職」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認與
本案審理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為同一事實,而移
送本院併案審理。然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已經本院審認應
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自無從認與本
院有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逸帆追加起訴,檢察官
張雯芳、李文潔移送併辦,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
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宣告罪刑 備註 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1960號起訴書】 1 告訴人丙○○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丙○○佯稱:係其親戚,需借款16萬元周轉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0日11時51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0日 ①13時44分 ②13時45分 ③17時12分 ④17時15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2,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43-45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51-55頁) ⒊臨櫃匯款單(同卷第49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72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39-4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7月10日13時23分 3萬元 2 被害人乙○○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DEVIL CASE」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0日17時2分 2萬1,985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57-5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65-77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65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72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39-4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7年度偵字第800、801、911、2224、2820、11558號追加起訴書 107年度蒞字第23355號補充理由書 附表二之一【107年度偵字第800號】 1 被害人林秀滿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MDMMD」、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秀滿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其訂單重複下單為12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林秀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20時12分 4,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20時6分 ②20時8分 ③20時9分 ④20時10分 ⑤20時11分 ⑥20時12分 ⑦20時16分 ⑧20時53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4,000元 ⑧4,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38-41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42-47頁、第54-60頁) ⒊存簿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49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20、21頁) ⒌臺灣銀行營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31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25頁) 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5、29-32頁) ⒏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10、11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6年8月1日20時2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20時5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20時8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20時10分 9,985元 106年8月1日19時38分 6,953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31日 ①16時56分 ②16時57分 ③16時58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3,800元 106年8月1日19時36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 ①19時38分 ②19時40分 ③19時49分 ④20時1分 ⑤20時2分 (同編號10) ①3萬元 ②3萬7,000元 ③3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106年8月1日20時51分 6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20時55分 ②20時55分 ③20時56分 ④20時56分 ⑤22時4分 ⑥22時4分 ⑦22時8分 ⑧22時36分 ⑨22時37分 ⑩22時53分 (同編號8、9)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9,000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⑦1萬4,000元 ⑧2萬元 ⑨1萬1,000元 ⑩400元 106年8月2日0時26分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2日0時29分 1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2日0時46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21時32分 5萬7,000元 購買點數卡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2 告訴人吳尚秦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排球魂」、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吳尚泰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訂單設為2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吳尚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9時57分 1萬0,985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17時53分 ②17時53分 ③17時57分 ④18時31分 ⑤18時31分 ⑥18時42分 ⑦18時43分 ⑧19時17分 (同編號5至7) ①2萬元 ②7,000元 ③800元 ④2萬元 ⑤5,000元 ⑥1萬3,000元 ⑦8,000元 ⑧5,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63、6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65-68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6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8、9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7-29頁;107年度訴字第890號卷一第25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告訴人王又禾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排球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又禾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王又禾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9時13分 4,812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71、72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73、74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8、9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7-29頁;107年度訴字第890號卷一第25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告訴人莊惠閔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蝦皮拍賣網站」、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莊惠閔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批發致訂單數量為8個,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莊惠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8時42分 8,486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77-7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80-86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8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8、9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7-29頁;107年度訴字第890號卷一第25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8月1日19時25分 5,985元 106年8月1日19時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19時3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19時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19時13分 2萬1,01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5 被害人林聖棋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排球魂」、土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聖棋佯稱:因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林聖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6時38分 1萬2,901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17時53分 ②17時53分 ③17時57分 ④18時31分 ⑤18時31分 ⑥18時42分 ⑦18時43分 ⑧19時17分 (同編號2至4、7) ①2萬元 ②7,000元 ③800元 ④2萬元 ⑤5,000元 ⑥1萬3,000元 ⑦8,000元 ⑧5,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90、9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92、94、95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93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8、9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8、29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告訴人陳威任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拍賣網站、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威任佯稱:因作業疏失而將其誤設為VIP,將於每個月會扣款8,000元,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陳威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7時46分 2萬7,985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98、99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00、103、104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02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8、9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8、29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8月1日17時2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17時39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17時5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18時8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18時12分 2萬9,989元 106年8月1日18時33分 2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7 告訴人陳仲霖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仲霖佯稱:因超商人員誤刷24次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陳仲霖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8時21分 2萬4,985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17時53分 ②17時53分 ③17時57分 ④18時31分 ⑤18時31分 ⑥18時42分 ⑦18時43分 ⑧19時17分 (同編號2至6) ①2萬元 ②7,000元 ③800元 ④2萬元 ⑤5,000元 ⑥1萬3,000元 ⑦8,000元 ⑧5,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0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谷關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08 -114頁) ⒊轉帳及提領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10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8、9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8、29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8月1日18時4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時8月1日18時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8 告訴人朱亭蒨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蝦皮拍賣網站」、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朱亭蒨佯稱:因訂購之商品數量誤按為12件,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朱亭蒨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22時1分 2萬8,156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20時55分 ②20時55分 ③20時56分 ④20時56分 ⑤22時4分 ⑥22時4分 ⑦22時8分 ⑧22時36分 ⑨22時37分 ⑩22時53分 (同編號1)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9,000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⑦1萬4,000元 ⑧2萬元 ⑨1萬1,000元 ⑩4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1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18 -122頁) ⒊存簿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19、120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25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9、3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8月1日22時4分 1萬4,532元 9 被害人孫麗玲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購物網站業者、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孫麗玲佯稱:因訂購之商品數量誤按為12個,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孫麗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22時35分 8,423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25、126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中洲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27-130頁) ⒊存簿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28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25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29-31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8月1日22時32分 2萬2,345元 10 告訴人賴文皓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奕順軒奶凍捲」、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賴文皓佯稱:因誤將訂單設為分期付款,將導致連續扣款12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賴文皓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9時3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19時38分 ②19時40分 ③19時49分 ④20時1分 ⑤20時2分 (同編號1) ①3萬元 ②3萬7,000元 ③3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33、134頁)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35-140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38頁) ⒌臺灣銀行營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31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32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6年8月1日19時45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19時56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19時5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20時14分 5,012元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時間不詳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1 告訴人陳薇竹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網拍業者、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薇竹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批發商,將導致連續扣款12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陳薇竹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20時5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21時3分 ②21時4分 ③22時23分 ④22時23分 ⑤22時51分 ⑥22時51分 (同編號12、13) ①2萬元 ②9,800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43、144頁)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45、151、152頁) ⒊帳戶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50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12、13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33、3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8月1日21時10分 9,985元 106年8月2日0時45分 1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2日0時48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2日1時30分 2萬9,985元 106年8月1日22時29分 6萬9,998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19時13分 2萬9,924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20時54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2日0時23分 4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2日1時5分 9,985元 106年8月2日1時17分 2萬9,999元 106年8月1日21時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2 告訴人林珈如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拍賣網站」、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珈如佯稱:因系統疏失而將其訂單新增12筆交易,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林珈如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22時44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21時3分 ②21時4分 ③22時23分 ④22時23分 ⑤22時51分 ⑥22時51分 (同編號11、13) ①2萬元 ②9,800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56、15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57、158、162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12、13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33、3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8月1日22時4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22時21分 2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22時23分 1萬0,567元 不另為無罪 106年8月1日22時50分 1萬1,988元 不另為無罪 13 告訴人吳奕萱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楓林館」、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吳奕萱佯稱:因先前購買之物品多刷6筆交易,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云云,致吳奕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22時19分 2萬9,912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21時3分 ②21時4分 ③22時23分 ④22時23分 ⑤22時51分 ⑥22時51分 (同編號11、12) ①2萬元 ②9,800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65、166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67-17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6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12、13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33、3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8月1日22時31分 2萬5,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4 告訴人張玄政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張玄政佯稱:為其公司之阮課長並更換手機門號,於翌日再向其借款15萬元供公司周轉云云,致張玄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8月1日12時13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8月1日 ①12時35分 ②12時36分 ③14時10分 ④14時10分 ⑤17時18分 ⑥17時19分 ⑦17時56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⑦9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74、17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75-177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176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二第28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800號卷一第34、35頁;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表二之二【107年度偵字第801號】 1 告訴人張瑋烝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行社」、花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張瑋烝佯稱:因系統疏失而誤將其訂單之分期付款由3期設定為12期,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張瑋烝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30日16時59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30日 ①17時3分 ②17時3分 ①2萬元 ②1萬4,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1號卷第16-18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之報案資料(同卷第19-22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21頁) ⒋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第64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卷第12-1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7月30日17時27分 2萬9,985元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17時33分 2萬0,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17時30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2 告訴人陳俊樺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ito本舖」、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俊樺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俊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30日17時2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30日 ①17時4分 ②17時5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801號卷第25、26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之報案資料(同卷第24、27-3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第67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第87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卷第12-1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7月30日17時15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30日17時43分 2萬9,935元 106年7月30日17時2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被告於106年7月31日0時16分提領1,000元,然於匯款及提領時間間,已經全數提領。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17時2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17時3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1日0時4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1日0時10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31日0時29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31日0時37分 2萬9,935元 106年7月31日0時13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1日0時31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31日15時14分 15萬0,123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1日15時15分 15萬0,123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附表二之三【107年度偵字第911號】 1 告訴人彭宇新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ito本舖」賣家、某金融機構人員,撥打電話向彭宇新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致彭宇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2日20時23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2日 ①20時29分 ②20時30分 ③20時31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8,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8、29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30-34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32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3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8年度訴字第58號卷二第149、150頁) 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4、25頁;同卷二第55、56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 106年7月22日20時35分 2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2日 ①19時42分 ②19時42分 ③20時27分 ④20時28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3,000元 2 告訴人楊忠偉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ito本舖」客服、土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楊忠偉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致楊忠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2日19時38分 2萬9,987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37頁) 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36-40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40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8年度訴字第58號卷二第149、150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4、25頁;同卷二第55、56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5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 3 告訴人李舒渲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MDMMD」、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舒渲佯稱:因作業疏失而導致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舒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2時58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被告於同編號下方欄位所載時間提領款項,然於匯款及提領時間間,已經全數提領。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45、4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卷第43、4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四第60、61頁) 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同卷第41頁) 不另為無罪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3】 106年7月18日23時31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9日 ①0時2分 ②0時2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 ①6萬元 ②3,9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6年7月18日23時40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9日0時7分 9,985元 (提領早於匯款) 不另為無罪 4 告訴人黃璟翔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網購業者、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璟翔佯稱:因作業疏失而將其訂單誤刷為20筆交易,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璟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 日22時45分 2萬9,989元 提領人不詳 被告於同編號下方欄位所載時間提領款項,然於匯款及提領時間間,已經全數提領。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49-5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之報案資料(同卷第48、52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四第60、61頁) 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同卷第41頁) 不另為無罪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4】 106年7月18 日23時09分 2萬9,985元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8日23時17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9日 ①0時2分 ②0時2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 ①6萬元 ②3,9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6年7月18日23時34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8日23時40分 4,000元 5 告訴人梁惠珍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梁惠珍佯稱為其任職和平醫院之「馬醫師」,再以LINE向其佯稱:因友人急需用錢向其匯款,事後再請醫院暫為代墊云云,致梁惠珍向該院院長同意後,由其代墊和平醫院匯入款項。 106年7月20日14時26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0日 ①14時44分 ②14時44分 ③16時18分 ①6萬元 ②4萬元 ③5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60、61頁) ⒉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56、57頁) ⒊臨櫃匯款單(同卷第58頁) ⒋對話紀錄(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59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62-64頁) 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53、5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5】 106年7月20日16時6分 5萬元 6 被害人林春良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林春良佯稱為其友人「張孟謨」,並向其佯稱:因友人急需用錢,請其先行代墊云云,致林春良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7日13時4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7日 ①13時51分 ②13時54分 ③13時55分 ④13時56分 ⑤13時57分 ⑥13時57分 ⑦13時58分 ⑧13時59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64、65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66、67頁) ⒊臨櫃匯款單(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68頁) ⒋臺灣銀行營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7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62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6】 7 被害人蔡松穎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超級函授」、郵局客服人員向蔡松穎佯稱:因作業疏失而將其原購買之單科選項誤植為購買全科,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蔡松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8日20時51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7日 ①13時51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2、73頁) 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1-76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4頁) ⒋臺灣銀行營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7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龍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85頁) ⒍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99頁)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93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10日0時25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9日0時30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9日0時2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8 告訴人徐輔均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MOXBII」、郵局客服人員向徐輔均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徐輔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8日16時27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6日 ①13時55分 ②13時56分 ③13時57分 ④13時57分 ⑤13時58分 ⑥14時 ⑦14時 ⑧14時1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81、82頁)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81 -85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84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69-71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7-79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8日16時39分 2萬1,985元 9 告訴人蕭樹蘭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大安分局預防犯罪中心警員」及「檢察官」,撥打電話向蕭樹蘭佯稱:因涉嫌洗錢防制犯罪,須至金融機構轉帳云云,致蕭樹蘭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6日13時41分 15萬元 106年7月6日 ①13時55分 ②13時56分 ③13時57分 ④13時57分 ⑤13時58分 ⑥14時 ⑦14時 ⑧14時1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88、89頁) ⒉高雄市○○○○○○○○○路○○○○○000○○○○○000號卷一第87、90-95頁) ⒊臨櫃匯款單(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18-222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2-74頁) ⒌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45-149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78號卷第12-14頁;107年度偵字第9339號卷第22、23頁) ⒎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7-79頁;同卷第174、175頁;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78號卷第19-21頁) ⒏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6、27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7】 106年7月5日 15時5分 15萬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6日 ①12時19分 ②12時19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1萬元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7日16時10分 20萬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7日 ①16時50分 ②16時50分 ③16時51分 ④16時52分 ⑤16時53分 ⑥16時54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見本編號首列) 106年7月6日13時31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6日 ①13時48分 ②13時49分 ③13時49分 ④13時50分 ⑤13時51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③2萬元 (見本編號首列) 106年7月6日13時8分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4日15時48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罪 106年7月4日15時50分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5日12時13分 2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6日13時24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 被害人陳彥良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惡魔鋁框」客服人員向陳彥良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出貨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彥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8日19時51分 1萬1,989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6日 ①13時55分 ②13時56分 ③13時57分 ④13時57分 ⑤13時58分 ⑥14時 ⑦14時 ⑧14時1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04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02-108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06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1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7-79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1 告訴人陳楷盛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向陳楷盛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而須支付會員費,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楷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8日17時26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6日 ①13時55分 ②13時56分 ③13時57分 ④13時57分 ⑤13時58分 ⑥14時 ⑦14時 ⑧14時1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11、112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10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12-115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0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13、114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29、130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37頁) ⒏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7-79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8日17時41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8日17時4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8日17時5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8日17時54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8日18時4分 2萬9,985元 12 被害人邱亦鞍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向邱亦鞍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設為批發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邱亦鞍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8日17時57分 2萬6,123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6日 ①13時55分 ②13時56分 ③13時57分 ④13時57分 ⑤13時58分 ⑥14時 ⑦14時 ⑧14時1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17-119頁) 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17-12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22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0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77-79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3 被害人黃瀚德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網購業者、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瀚德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經銷商導致每個月要購買一定金額之商品,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瀚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6日20時4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6日 ①20時50分 ②20時50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27、128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27-13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32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65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24、125頁) 甲○○犯叁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8】 106年7月16日20時3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6日20時2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4 告訴人陳佳麟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Hito本舖」、郵局客服人員向陳佳麟佯稱:因重複下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佳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6日21時30分 1萬1,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匯入前即遭警示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34、135頁) 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34-139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39、 140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91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98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00頁) ⒎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24、12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16日21時33分 985元 106年7月16日20時53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6日21時1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6日21時1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5 告訴人張德增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不二小舖」、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向張德增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身分由買家誤設為賣家,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張德增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6日20時5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6日 ①20時50分 ②20時50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45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42-15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52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90、91頁) ⒎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24、12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16日21時3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6日20時3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6 告訴人許玉卿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風車寶貝圖書買賣」、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許玉卿佯稱:因購買之商品誤下單為12筆交易,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許玉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54分 2萬8,231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8日20時47分 2萬9,912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27分 ②21時57分 ③22時32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47、54、57) ①1萬5,900元 ②1萬1,000元 ③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59、160頁)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58 -162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3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3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54-156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9】 106年7月18日21時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14分 ②21時15分 ③21時16分 ④21時29分 ⑤21時29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3,000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元 106年7月18日21時13分 2萬3,985 元 17 告訴人吳映慶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明洞國際」、郵局客服人員向吳映慶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12期分期約定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映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45分 2萬123元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14分 ②21時15分 ③21時16分 ④21時29分 ⑤21時29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3,000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67、168頁) 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66、167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68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3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54-156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8 被害人宋長志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明洞國際」、某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宋長志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超級會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宋長志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57分 2萬9,985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70、171頁) 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71-17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73頁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3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54-156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9 告訴人黃玟菘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露天拍賣」客服人員向黃玟菘佯稱:因賣家誤用其姓名訂購商品,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玟菘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9日20時46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7日 ①16時50分 ②16時50分 ③16時51分 ④16時52分 ⑤16時53分 ⑥16時54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93、19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92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195-200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05頁) ⒌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49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43頁) ⒎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11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09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74頁) ⒑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78號卷第19-21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9日20時47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9日21時14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9日22時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9日22時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0日0時4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0日0時12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0日0時2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0日0時3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0日0時52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0日1時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20 告訴人林科文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Hito本舖」、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向林科文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科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9日21時11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7日 ①16時50分 ②16時50分 ③16時51分 ④16時52分 ⑤16時53分 ⑥16時54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08-210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06 -212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14頁) ⒋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49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43頁) ⒍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11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09頁) ⒏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78號卷第19-21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9日21時1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9日21時2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9日21時36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9日21時53分 2萬123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21 被害人鄒佳良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玩酷子弟」、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向鄒佳良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鄒佳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6月30日19時10分 2萬7,123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6月30日 ①14時35分 ②14時36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17 -219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17-225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24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17頁) ⒌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57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46、47頁) ⒎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1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6月30日19時3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6月30日19時3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6月30日19時56分 2,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22 告訴人黃偉哲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購物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黃偉哲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批發商約定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偉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6月30日19時30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6月30日 ①14時35分 ②14時36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28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秀朗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27-23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229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17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46、47頁) 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1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6月30日19時24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6月30日19時28分 2萬9,985元 23 告訴人董宇玲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讀冊生活」、郵局客服人員向董宇玲佯稱:因作業疏失而將自其帳戶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董宇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17時50分 1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0時3分 ②0時4分 ③0時4分 ④0時5分 ⑤0時8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9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40、241頁) 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42、24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44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1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同卷一第237、238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24 告訴人陳秋燕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秋燕佯稱:為其姪子,因急需用錢並向其借款20萬元云云,致陳秋燕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17日14時26分 20萬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7日 ①15時15分 ②15時16分 ③15時16分 ④15時17分 ⑤15時17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3、4頁)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5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6、7頁) ⒋對話紀錄(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8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0、51頁) 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一第237、23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0】 25 告訴人游書瑀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購物網站、國泰世華客服人員向游書瑀佯稱:因作業疏失而將其誤設為批發商約定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游書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6日16時52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6日 ①16時37分 ②16時40分 ③16時41分 ④16時46分 ⑤16時47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1萬7,000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8,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2-14頁)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2、15-2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3-28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99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15、116頁) ⒍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76頁) 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函附之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551頁) 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61頁) ⒐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69頁) ⒑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9、10頁;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6頁) 甲○○無罪。 106年7月16日16時1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6日16時1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6日16時35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6日16時3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6日16時4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6日16時56分 1萬1,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7日10時5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17日11時17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7日11時20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7日11時31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17日12時24分許至14時40分 19萬元 購買點數 卡 提領人不詳 26 陳俊樺 同附表二之二編號2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1】 27 告訴人王憶晴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行社」、玉山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憶晴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帳戶設定為連續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王憶晴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30日20時4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31日 ①0時16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 ①1,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44、4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43-49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53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801號卷第87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2】 106年7月30日20時21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0時28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0時4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0時43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1時2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1時3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1時38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1時4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30日21時48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28 告訴人蔡裕翔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購物網站、某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蔡裕翔佯稱:因訂單錯誤而將其購買之商品數量變為12台,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蔡裕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2日20時33分 1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2日 ①20時29分 ②20時30分 ③20時31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8,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68-70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67-7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72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3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29 告訴人李國瑞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李國瑞佯稱:為其乾兒子「許育誠」,已更換手機門號,復以LINE向其借款10萬元云云,致李國瑞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21日14時9分 8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1日 ①14時32分 ②14時33分 ③14時34分 ④14時34分 ⑤14時35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77、78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78-81頁) ⒊臨櫃匯款單(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80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5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74、75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3】 30 告訴人田秉森 由詐欺集團成員盜用田秉森之友人「陳俊國」之LINE帳號,復傳送訊息向其借款云云,致田秉森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21日14時32分 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84、8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83--87頁) ⒊臨櫃匯款單(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88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5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74、75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4】 31 告訴人林仁智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MDMMD」、郵局客服人員向林仁智佯稱:因之前購買商品遭設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仁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1日18時3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1日 ①14時32分 ②14時33分 ③14時34分 ④14時34分 ⑤14時35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90-92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90、94 -97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92-94頁) ⒋臺灣銀行營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45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板橋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26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41頁)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32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5頁) ⒐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74、7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21日18時22分 1萬2,34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1日18時32分 2萬9,985元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2日18時4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1日18時4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1日18時49分 2萬4,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32 告訴人林千田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DEVILCASE」、郵局客服人員向林千田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批發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千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1日20時12分 3,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1日 ①14時32分 ②14時33分 ③14時34分 ④14時34分 ⑤14時35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99、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01-109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06-108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07-112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31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5頁) 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47頁) ⒏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74、7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21日19時12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1日19時22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21日19時44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21日19時51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1日20時4分 3萬元 106年7月21日20時23分 1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2日0時6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2日0時16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22日0時19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22日0時43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106年7月22日0時58分 1萬6,366元 33 林秀滿 同附表二之一編號1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5】 34 賴文皓 同附表二之一編號10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6】 35 告訴人韓亘析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某購物業者、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向韓亘析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重複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韓亘析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2日18時48分 1萬7,024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2日 ①12時4分 ②12時5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47、148頁)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47、148-15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52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80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4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36 告訴人張勝鈞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網購業者、某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張勝鈞佯稱:因誤點下單數量為24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張勝鈞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2日18時17分 2萬8,624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55、15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57-160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80頁) 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4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37 告訴人鄭博元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網購業者、郵局客服人員向鄭博元佯稱:因超商店員誤刷成大額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鄭博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2日17時12分 9,395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65、16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62-164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66-16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80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4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12日17時23分 2,708元 38 告訴人楊景明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楊景明之友人「邱偉文」,並於翌日再度撥打電話向其借款週轉云云,致楊景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2日13時32分 3萬元 ⒈於警詢及本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73、174頁;108年度訴字第58號卷二第142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71-184頁) ⒊臨櫃匯款單(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77、178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71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80頁) 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45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12日11時37分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39 告訴人饒明輝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饒明輝佯稱:為其堂哥,表示已更換手機門號,並因急需用錢向其借款云云,致饒明輝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31日13時1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31日 ①13時12分 ②13時13分 ③13時13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89、190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88-192頁) ⒊臨櫃匯款單(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90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68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85、186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7】 40 告訴人蔡志豐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蔡志豐佯稱:為其友人「阿龍」,並向其借款10萬元云云,致蔡志豐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31日13時23分 10萬元 106年7月31日 ①13時12分 ②13時13分 ③13時13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9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68頁) 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第185、186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85、186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8】 41 告訴人許俊竑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網購業者向許俊竑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定為廠商導致每個月須匯款100萬元,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許俊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6日21時4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6日 ①21時20分 ②21時20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02、203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01-205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04頁) ⒋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25-32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196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42 告訴人林淑玲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林淑玲佯稱:為其友人,並向其借款過票云云,致林淑玲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6日12時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6日 ①12時19分 ②12時19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⒈於警詢及本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25、226頁;108年度訴字第58號卷二第142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24-228頁) 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76頁) 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07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19】 43 告訴人鄭蘭英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鄭蘭英佯稱:為其熟識親友,並約其週末一同吃飯,致鄭蘭英誤認為其堂弟「鄭長雄」,復於翌日以LINE聯繫,並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10萬元,致鄭蘭英陷於錯誤,並依指定匯款。 106年7月18日14時50分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15時3分 ②15時3分 ①2萬元 ②5,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32、23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33 -235頁) ⒊臨櫃匯款單(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35頁) ⒋對話紀錄(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36頁) ⒌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34頁) 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30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0】 44 告訴人陳嘉慧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貝斯特民宿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嘉慧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訂單設定為10期刷卡付費,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嘉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30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31分 ②21日32分 (熱點資料詳細列表顯示之時間) ①2萬元 ②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40、241頁)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42-244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43頁) ⒋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34頁) ⒌熱點資料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37、23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1】 106年7月18日21時46分 2萬2,985元 (提領早於匯款)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8日22時7分 2萬6,556元 106年7月18日22時9分 4,830元 45 告訴人黃柏修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ITO本舖」、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柏修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帳戶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柏修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19時19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19時26分 ②19時27分 ③19時28分 ④19時29分 ⑤19時40分 ⑥19時41分 (同編號47、48)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6,000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3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東屯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2-6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38、39頁) ⒌熱點資料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45-247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2】 106年7月18日19時41分 1萬8,985元 46 告訴人劉美玲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明洞國際」、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劉美玲佯稱:因訂單重複購買,將導致連續扣款12個月,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劉美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0時28分 7,012元 106年7月18日 ①19時26分 ②19時27分 ③19時28分 ④19時29分 ⑤19時40分 ⑥19時41分 (提領早於匯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6,000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9、10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8-12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3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38、39頁) ⒌熱點資料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45-247頁) 甲○○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47 告訴人柯宗佑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ITO本舖」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柯宗佑佯稱:因先前購買之訂單有問題,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柯宗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19時32分 2萬8,985元 106年7月18日 ①19時26分 ②19時27分 ③19時28分 ④19時29分 ⑤19時40分 ⑥19時41分 (同編號45、48)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6,000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7、18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5-20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21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3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38、39頁) 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69頁) 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3】 106年7月18日20時21分 985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27分 ②21時57分 ③22時32分 (同編號16、54、55、56、57)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 ①1萬5,900元 ②1萬1,000元 ②9,000元 48 告訴人李尚達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賣鞋廠商、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尚達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訂單設定為12筆交易,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尚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18時31分 5,943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4】 106年7月18日18時46分 4,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8日19時13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8日19時20分 1萬6,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19時26分 ②19時27分 ③19時28分 ④19時29分 ⑤19時40分 ⑥19時41分 (同編號45、47)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6,000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24、25頁) 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24-29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29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38、39頁) ⒌熱點資料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45-247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告訴人游欣偉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ITO本舖」、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游欣偉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超值會員,導致將自其帳戶自動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游欣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19時24分 2萬9,989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35、36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34-39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36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38、39頁) ⒌熱點資料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二第245-247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5】 106年7月18日19時36分 2萬2,985元 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50 告訴人何映潔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楓林館」、凱基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何映潔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批發商,導致將每個月自其帳戶自動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何映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0時53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21時27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51、53) 9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2、4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3 -47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8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0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6】 106年7月18日20時56分 1萬4,985元 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51 告訴人闕家樂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FaceBook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闕家樂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填其會員資料,將導致1年要繳納2萬元,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闕家樂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0時20分 1萬2,012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21時27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50、53) 9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50、5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9-5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53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8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0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7】 52 被害人洪熙堯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網拍業者、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洪熙堯佯稱:其於網路訂購6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洪熙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0時54分 5,985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56、5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55-60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58、59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8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0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8】 106年7月18日20時40分 2,365元 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53 被害人李泓均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超級函授」、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泓均佯稱:因將訂單數量誤按為3套書籍,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泓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0時54分 1萬987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21時27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50、51) 9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63、64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62-68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67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18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40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29】 106年7月18日22時15分 2萬7,985元 0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54 告訴人張家瑋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EZ線上訂購」、某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張家瑋佯稱:因系統錯誤而誤將其訂購之票卷多刷20筆,共計1萬元,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張家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12分 1萬9,068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72-7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71-75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76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交易明細(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第177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3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8頁) 不另為無罪 【補充理由書刪除】 106年7月18日21時26分 2萬0,985元 106年7月18日22時26分 8,989元 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27分 ②21時57分 ③22時32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16、47、57) ①1萬5,900元 ②1萬1,000 ③9,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被害人李家豪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Hito本舖」、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李家豪佯稱:因誤將其設為批發商而每個月將自其帳戶扣款799元,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家豪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45分 6,989元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27分 ②21時57分 ④22時32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16、47、57) ①1萬5,900元 ②1萬1,000元 ③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89-9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86-89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91頁) ⒋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3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69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刪除】 56 告訴人王翔聖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EZ線上訂購」、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向王翔聖佯稱:因系統錯誤而誤將其訂購之票卷多刷2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王翔聖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52分 4,202元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27分 ②21時57分 ④22時32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16、47、57) ①1萬5,900元 ②1萬1,000元 ③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03、104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03-107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08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3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69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刪除】 57 告訴人胡凱毅 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某網拍業者、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胡凱毅佯稱:因超商人員操作疏失而誤將訂單刷成12筆交易,將導致連續扣款12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胡凱毅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8日21時19分 1萬5,023元 106年7月18日 ①21時27分 ②21時57分 ②22時32分 被告提領前雖有不詳提領人未全數提領,而有混同情形(同編號16、47、57) ①1萬5,900元 ②1萬1,000元 ③9,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11、112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之報案資料(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109-11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11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四第53頁) ⒌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三第69頁) 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755號卷第2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補充理由書附表三30】 附表二之四【107年度偵字第11558號】 1 告訴人林冠吟 由詐欺集團成員盜用林冠吟之友人「左弦」之LINE帳戶,並以訊息向其借款4萬元,致林冠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7日15時4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7日 15時12分 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30、31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32頁) ⒊中華郵政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第29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卷第13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7月7日14時6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提領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2 告訴人李坤諺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阿賢賣場」、臺灣銀行客服人員向李坤諺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供應商,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坤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5日15時57分 2萬9,912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5日 ①16時8分 ②16時9分 ③16時10分 ④16時11分 ⑤16時12分 ⑥16時48分 ⑦16時53分 ⑧17時21分 ⑨17時23分 (同編號3)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9,000元 ⑥1萬1,000元 ⑦1萬4,000元 ⑧2萬元 ⑨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34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35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第84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卷第13、1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7月15日16時31分 2萬1,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5日19時40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6日19時40分 1萬6,000元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3 告訴人王巧薇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向王巧薇佯稱:因帳戶被綁住而每個月將會從帳戶內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王巧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5日16時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5日 ①16時8分 ②16時9分 ③16時10分 ④16時11分 ⑤16時12分 ⑥16時48分 ⑦16時53分 ⑧17時21分 ⑨17時23分 (同編號2)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9,000元 ⑥1萬1,000元 ⑦1萬4,000元 ⑧2萬元 ⑨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36、37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37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第84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卷第13、1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 告訴人莊佳惠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住宿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莊佳惠佯稱:因預刷12筆訂單,須匯款1萬4,000元方能取消云云,致莊佳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5日16時47分 1萬3,985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38、3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同卷第39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函附之交易明細(同卷第84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同卷第13、1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告訴人黎氏針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MYMILI」、土地銀行客服人員向黎氏針佯稱:因繳費方式設定錯誤,每個月將自其帳戶扣款2萬9,985元,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黎氏針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14日21時8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14日 ①21時9分 ②21時11分 ③21時12分 ④21時35分 ⑤21時58分 ⑥21時59分 ①1萬7,900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4,000元 ⑤1萬1,000元 ⑥1,0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42頁) ⒉華南銀行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訴字第890號卷一第241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14、15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7月14日21時25分 4,985元 106年7月14日21時53分 7,961元 106年7月14日21時21分 4,985元 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14日21時23分 2萬4,985元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6 被害人郭冠言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DEVIL CASE」、某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郭冠言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訂單設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郭冠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7日22時47分 1萬8,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7日 ①22時50分 ②22時57分 ③22時58分 ④23時18分 ⑤23時19分 ①1萬8,000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45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之報案資料(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一第255、256頁;第171、17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二第172頁) ⒊中華郵政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44頁) 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16號卷第217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告訴人邱茂森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美魔形手機貼膜店」、郵局客服人員向邱茂森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邱茂森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7日22時53分 2萬9,985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46、47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之報案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二第149- 166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二第148、168頁) ⒋中華郵政函附之交易明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二第44頁) 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二第16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偵查卷宗第258頁) ⒍交易明細(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偵查卷宗第18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6年7月27日23時12分 2萬9,985元 106年7月27日22時31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7日① 22時37分 ①22時37分 ②22時38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6,000元 106年7月27日22時57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8 被害人陳依君 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為某網購業者客服人員向陳依君佯稱:因作業疏失而誤將其設為固定繳費會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依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06年7月28日0時1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7月28日 ①0時19分 ②0時20分 ③0時23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100元 ⒈於警詢之陳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4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48號卷一第253、254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第49頁) ⒋中華郵政函附之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11558卷第44頁)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6年7月28日0時1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28日0時25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 106年7月28日0時30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提款人不詳 不另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