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維揚
具 保 人 洪祥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祥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祥育因受刑人即被告趙維揚所犯詐
欺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1年8月10日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已當庭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
時收據、該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附卷可參,此部分
事實應堪認定。而受刑人上開案件遭起訴後,最終經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確定在案。受刑人經檢察官
以113年度執字第9332號案件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
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通知2份、送達證書4紙、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2份、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
可稽,堪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蹤。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PCDM-113-聲-449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