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郭生本
郭清和
郭保良
郭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
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爭土地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33元
(計算基準及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左列相乘,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3.35 3,194 4分之1 130,43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28 5,800 4分之1 30,85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2 3,194 16分之7 4,779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18 3,194 4分之1 2,539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6.26 3,194 4分之1 44,924元 合計 213,533元
SYEV-113-營簡-573-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