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竣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26
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3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竣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莊竣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購
買線上遊戲「星城ONLINE」遊戲幣(下稱星幣)為由,要求
丘光祚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遠東帳戶)之帳號,再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某時,佯裝為女
性以「星城ONLINE」暱稱「石國康靜卉」結識高志遠,並以
暱稱「芽」成為高志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復於附表所示詐
騙時間,以附表所示手法訛詐高志遠,致高志遠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帳至莊竣翔指定
之上開遠東帳戶,迨款項入帳後,遂自丘光祚處取得等值之
星幣總計140萬枚。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莊竣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高志遠、證人即另案被告邱光祚證述明確,復有告訴
人提供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上開遠東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7日網
字第11209196號函暨所附會員資料、遠傳資料查詢結果等證
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分
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向同一被害人詐取金錢,均係基於
同一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之數個舉動,侵害之法益同一,且
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四、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3月、3月,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
11年7月19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應論以累犯等語;惟本件被告於111年6月20日至24日
詐欺取財既遂,被告所犯詐欺取財之罪,既在前揭應執行之
刑執行完畢以前,與累犯要件尚有未合,檢察官請求論以累
犯,容有誤會,應予指明。
五、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係為一己之私利,手段雖
屬平和,惟其詐取上開款項用以購買遊戲幣,不僅侵害他
人之財產權,亦可見被告之法紀觀念薄弱及其欲不勞而獲之
心態,所為實屬不該,另被告有多次詐欺前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
量被告詐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0元,迄今尚未
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因以上詐欺犯行所詐取之財物10,600元,為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詐騙時間、手法 時間 金額 1 於111年6月20日14時34分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身體不適前往急診而須借款3,000元支付醫藥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0日15時19分許 3,000元 2 於111年6月21日10時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沒錢吃飯而須借款1,500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1日12時13分許 1,500元 3 於111年6月23日13時24分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幫人作保而須借款6,000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3日15時55分許 6,000元 4 於111年6月24日4時許,透過LINE向高志遠佯稱:因沒錢吃飯而須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4日5時5分許 100元
KSDM-113-簡-3732-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