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代 理 人 陳泳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繼字第二一四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鐘寶梅之債權人,
因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
第214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
被繼承人王鐘寶梅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
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
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4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ILDV-113-司家聲-147-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