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瞿○叡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葶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60
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66,3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66,34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TCDV-113-重家訴-8-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