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沐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7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113年度易字147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沐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沐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6月28日10時11分起迄同日10時35分,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公司(下
稱屈臣氏公司)所屬城中門市藥妝店內,接續徒手竊取店內
貨架上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商品,得手後離去。
㈡於113年6月29日11時26分起至同日11時34分,在前揭藥妝店
,接續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商品,得
手後離去。嗣店員黃歆雅發覺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
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屈臣氏公司委由黃
歆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王沐夏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歆雅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屈臣氏公司所製庫存檢核明細表、意外事故報告、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相片20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均係在同一地點,於密切之時間內先
後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本件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並請
求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0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因竊
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開2案經同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31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1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見本院易卷第38、43頁),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諸被
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及本案,均係竊盜犯行,可見被告對刑罰
之反應力仍屬薄弱,欠缺自我約束能力,有加重其刑以資警
惕之必要,如對其本案所犯之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無
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應予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仍不思以
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為滿足己身慾望,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所為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分期給付賠償告訴
人屈臣氏公司,但因告訴代理人到庭表示希望被告一次給付
,不接受分期給付等語(見本院易卷第106頁),而尚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
無業,家庭經濟狀況不好(見本院易卷第107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經
扣案,且未賠償或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就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價值,均漏未以物品數量2計算,
是此部分之金額有所誤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偵卷第10
頁),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黛利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所竊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Hello Kitty 手機掛繩 1條 699元 2 Hello Kitty 整髮梳 1個 2,199元 3 Hello Kitty 藍芽耳機 1副 1,899元 4 M2美度 超能奶昔升級版-草莓優格(8入/盒) 1盒 1,380元 5 M2美度 超能奶昔升級版-榛果可可(8入/盒) 1盒 1,380元 6 SIMPLY新普利食事油切酵素錠EX(30錠/盒) 1盒 1,480元 7 COACH紐約白金男性淡香精(60ml) 1個 2,400元 8 COACH時尚經典女性淡香精(30ml) 1個 1,750元 9 CHLOE小小雙氛派對禮盒(20ml*2) 1盒 2,800元 10 FreshO2美術館系列-梵谷永遠經典的向日葵(6色) 1個 619元 11 FreshO2美術館系列-秀拉巴黎的阿尼埃爾浴場(6色) 1個 619元 合 計 17,225元
附表二
編號 所竊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黑炫風特強定型霧(500ml) 1個 698元 2 OZIO蜂王乳舒敏修護凝露(75g) 2個 2,760元 3 OZIO蜂王乳玫瑰花萃凝露(80g) 2個 2,760元 合 計 6,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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