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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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民移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信瑀 盧志嶺 相 對 人 黃信瑀 盧志嶺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__   事 實 __   理 由 __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21

TYDM-114-原附民移調-47-2025032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簡泰正律師 被 告 顧芸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3-附民-1485-2025032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林虹妙 被 告 崔宏嘉 黃仲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崔宏嘉、黃仲廷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4-附民-451-20250321-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4號 附民原告 黃俊祥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 號 附民被告 吳綵樺 上列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應可知悉金融外匯帳戶相關手續應由本人親自持身分資料及 存摺至臨櫃辦理、或透過金融機構之官方網站、官方APP申 請辦理,如他人以通訊軟體要求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以辦理外 匯帳戶相關手續,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 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間某時許,將 其所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A)、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B)、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C)之提款卡,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Chris~楊」之詐欺集 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A、B、C之金融資料後 ,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3年5月25日18時24 分許向原告施以假帳戶凍結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先後 於113年5月25日19時9、10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9, 999元、5萬至本案帳戶B,上開款項入帳後,旋經詐欺集團 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之來源,因認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原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9, 999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易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不否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之事實,並 對於原告主張訴訟標的為認諾之表示。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 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 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 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 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前揭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113 年度審金易字第52號案件中供承不諱,並有被告於警詢、偵 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原告警詢中之證述、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本案帳戶A、B、C之 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 可佐,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全部自認,是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提供本 案帳戶B予詐欺集團,雖與詐欺團成員在主觀上無犯意聯絡 或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犯意,惟在客觀上被告提供本案帳戶 B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為原告所生上 開財產上損害之共同原因,已屬行為關連共同,揆諸前揭法 條及裁判意旨,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此部分損害,負共同侵 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萬9,999元及自114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4-審附民-354-20250321-1

交簡上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文開華 被 告 李振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以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原告既已於 該案審理期間之113年12月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YDM-113-交簡上附民-50-20250320-1

原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玉燕 被 告 李子晨 吳煜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YDM-114-原附民-13-20250320-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何鳳鑾 張范綢妹 被 告 楊量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4-附民-21-20250320-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78號 原 告 王永昶 被 告 林慶恩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8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3-附民-2278-20250320-1

桃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涂育宸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 弄00號 被 告 李伊晨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5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4-桃交簡附民-35-20250320-1

侵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AE000-A11220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YDM-113-侵附民-2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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