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勝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
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
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
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86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申請
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戶籍謄本、法務部○○○○○○○教化科公
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
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
(六)、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
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
、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
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
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
態維護清單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
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81-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