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17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 告 陳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
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兩造無正當事由遲
誤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調解期日,倘兩造係已於訴訟外成立
和解,應儘速向本院陳報,以避免本件訴訟程序之無益進行,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KLDV-113-基小-2178-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