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徐辰侑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會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徐辰侑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徐辰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34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TLEV-114-六小調-54-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