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韓健國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駱美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8,17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
理 由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而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嗣原告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如附圖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
,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履勘,並由地
政繪製複丈成果圖顯示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上開土地111.55平方
公尺,是本件原告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所
有之利益為準,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皆為8,500元,有本院職權查
詢之地價資料可參,依此計算,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948,175元(8,500元×111.5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60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TNDV-113-訴-137-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