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43號
原 告 汪李惠珍即新北市私立兆元幼兒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
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原告補正聲明不服訴訟標
的內容而變更為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原告應依上開規定再
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TPTA-113-地訴-343-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