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呂俊雄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呂昭義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
元,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位訴外人簡郁恩訴請分割訴外人簡如意之
遺產,即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
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
號土地(權利範圍如附件所示,下以地號稱之),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96元(計算式見附件)
,原告於113年12月31日之前起訴並為訴之追加,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於
起訴時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220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附件:
一、461地號土地部分:以原告陳報該土地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交易之實價為準(見本院卷第3宗第9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9,751.17元(計算式:18,435,180元÷335.19坪÷3.305785坪/平方公尺×66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8×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34之2地號土地部分:以原告陳報附近土地於107、109、111
年間交易之實價(見本院卷第3宗第17至21頁),平均計算
所得行情85,036.80元/平方公尺為準(計算式:[280,000元
÷0.91坪+1,428,300元÷4.64坪+519,440元÷2.28坪]÷3.30578
5坪/平方公尺÷3,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為62.98元(計算式:85,036.80元/平方公尺×2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7/25000×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
下四捨五入)。
三、35地號土地部分:以原告陳報附近土地之交易實價(同34之
2地號土地部分),平均計算所得行情85,036.80元/平方公
尺為準,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18.11元(計算式:85,03
6.80元/平方公尺×38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7/25000×應繼分1
/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35之17地號土地部分:以原告陳報附近土地之交易實價(同
34之2地號土地部分),平均計算所得行情85,036.80元/平
方公尺為準,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4.46元(計算式:85,
036.80元/平方公尺×3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7/25000×應繼分
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362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286元
/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2,300.34元(計算
式:8,286元/平方公尺×1178.2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應
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六、363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
/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7,989.26元(計算
式:8,100元/平方公尺×645.0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應
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468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
/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763.85元(計算
式:8,100元/平方公尺×178.9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應
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八、553地號土地部分:以原告陳報附近土地於102、103、110年
間交易之實價(見本院卷第3宗第33至39頁),平均計算所
得行情18,331.51元/平方公尺為準(計算式:[3,100,000元
÷47.96坪+600,000元÷16.10坪+46,510,000元÷1,033.65坪+3
5,381,785元÷370.49坪]÷3.305785坪/平方公尺÷4,小數點
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961.85元
(計算式:18,331.51元/平方公尺×30.16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6/32×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九、612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
/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958.59元(計算
式:8,100元/平方公尺×367.7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應
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十、1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
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05.56元(計算式
:10,500元/平方公尺×39.2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應繼
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十一、20地號土地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所示,附近土地於112年間交易之實價(見本院卷第4宗第
129、131頁),平均計算所得行情34,047.33元/平方公尺
為準(計算式:[40,000,000元÷319.76坪+00000000元÷31
9.76坪]÷3.305785坪/平方公尺÷2,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
捨五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974.70元(計算式
:34,047.33元/平方公尺×104.0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
×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十二、24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100
元/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50.42元(計
算式:8,100元/平方公尺×10.3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
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十三、25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100
元/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138.47元(
計算式:8,100元/平方公尺×348.8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
32×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十四、50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100
元/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4.52元(
計算式:8,100元/平方公尺×288.1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
32×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十五、92地號土地部分:因屬水利用地,按公告土地現值8,100
元/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21.82元(計
算式:8,100元/平方公尺×14.3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2×
應繼分1/3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十六、總計:197,796元(計算式:39,751.17元+62.98元+1,018
.11元+94.46元+52,300.34元+27,989.26元+7,763.85元+2
,961.85元+15,958.59元+2,205.56元+18,974.70元+450.4
2元+15,138.47元+12,504.52元+621.82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TYDV-113-訴-1532-20250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