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瑋
具 保 人 陳玉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玉鈴因受刑人劉峻瑋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
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峻瑋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玉鈴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且通知上開具保人
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然受刑人仍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
,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
本、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知與送達證
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
提報告書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並未因另案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自無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亦無另
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
理由,且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皆仍設籍原址,有本院調取受
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簡列表以及戶役政資料均在卷可憑
;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
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CDM-114-聲-318-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