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H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H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2月1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接獲通報,
相對人AH00000000B 之父母為AH00000000F 、AH00000000M
,相對人母因詐欺罪於107 年8 月10日入獄服刑,相對人及
其哥哥由渠等父親照顧,然相對人父親因毒品案件遭通緝,
無法照顧相對人,故將相對人及其哥哥放置友人家,高風險
社工至相對人父親友人家中訪視確認,相對人及其哥哥無人
照顧,且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故聲請人依法於107 年
8 月13日1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及其哥哥,並聲請繼續及延長
安置在案。相對人哥哥已於111年8月23日結束安置。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頻繁因
個人因素離開工作環境,致就業及經濟均不穩定,對於相對
人之照顧支持度有限。相對人父因衝突行為暫時搬離家中,
生活及經濟狀況不明,難以掌握其真實情況。相對人哥哥返
家後之受照顧狀況尚可,然因相對人哥哥患有注意力不足過
動症,在相對人母之監督下雖有規律回診及服藥,然相對人
母仍經常遺忘校方交代事項,並將責任歸咎相對人哥哥,親
職功能尚待提升。相對人在校適應情況良好,學習層面在寄
養家庭協助下有顯著進步,穩定接受語言治療,受照顧狀況
無虞。綜上,相對人父母工作與收入之變動性高,影響整體
家庭經濟穩定度,又相對人父母親職能力不足,難以監督相
對人返家期間之行為及狀態,為保障相對人權益及維持其安
全穩定之生活,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
第2 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相對人表示不用見法官陳述意見,同意延長安置;相對人
母雖表示不同意安置,然其請求見法官陳述意見內容係其認
為原生家庭已做好相對人返家之準備,也持續讓生活品質越
來越好,然聲請人社工與相對人母溝通後認為返家計畫尚有
可改善之處,如居家環境及工作穩定等情,鼓勵相對人母持
續努力,相對人母表示知悉,同意與社工再詳細討論相對人
返家計畫;相對人父則對本件聲請僅表示寫了也沒用,社工
無法了解相對人父真實想法。)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仍有延長安
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
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