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呂秀麗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律師
被 告 湛瑞琪
楊齊賢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
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
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8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
告」,此部分聲明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讓
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不包括坐落土地價值在內,復參酌系
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9,400元,有新北市
政府稅捐稽徵處113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又系爭房屋
坐落在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等土地,而該土地起
訴時之公告現值總計為109萬2,699元【計算式:320地號土
地公告土地現值30萬5,327元/㎡×面積532.06㎡×原告權利範圍
55/10000+320-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萬元/㎡×面積213.0
6㎡×原告權利範圍55/10000=109萬2,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亦有系爭房屋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卷可參
,則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政府機關評定當
年度不動產價值之標準,即令與實際交易價額未必相當,仍
不妨作為不動產房、地價值比例相對值之參考,據此計算系
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約占房地交易總價之14.10%【計算式:17
萬9,400元÷(17萬9,400元+109萬2,699元)=14.10%,四捨
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本院再依職權查詢自112年2月起至
今屋齡相近、房屋型態相同之鄰近系爭房屋之不動產交易價
額平均為14萬7,200元/㎡【計算式:(13萬7,000元/㎡+15萬5,
000元/㎡+17萬元/㎡+14萬1,000元/㎡+13萬3,000元/㎡)÷5=14萬
7,200元/㎡】,且系爭房屋之總面積(含陽台面積5.04㎡及雨
遮面積0.16㎡)為38.17㎡,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卷可憑。如此,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萬2,226元【計算式:
房地交易單價14萬7,200元/㎡×系爭房屋總面積38.17㎡×14.10
%=79萬2,2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
係請求「被告湛瑞琪應給付原告10萬400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
月30日起至騰空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5,000元
」,其中前段請求10萬400元部分,為起訴前所生,應併算
其價額,惟中段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至於後段請求被告湛瑞琪自
113年9月30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11月7日止之不當
得利部分,則為起訴前所生,共計3萬2,500元【計算式:2
萬5,000萬元×(1+9/30)=3萬2,500元】,則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萬2,900元【計算式:10
萬400元+3萬2,500元=13萬2,9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楊齊賢應自113年9月30日起至騰空遷讓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3,500元」,核此請求被告楊齊賢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11月7日止之不
當得利部分,亦為起訴前所生,是該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萬7,550元【計算式:1萬3,500元×(1+9/30)=
1萬7,55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2,676
元【計算式:79萬2,226元+13萬2,900元+1萬7,550元=94萬2
,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PCDV-113-補-2264-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