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俐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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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劉佩君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80元【計算 式:8×51×10-1,000=3,08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包含但不限於其為何需協 助外甥清償其未成年駕車事故所生損害賠償、嗣後其外甥有 無償還聲請人此筆金額等),並檢附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 四、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5月14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5月14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①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②聲請人之父親、兄弟姐妹 、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對聲請人之父 劉福安負扶養義務之人的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並說明劉福安及對劉福安應負扶養義務之人的收入狀 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對劉復安應 負扶養義務之人未分擔扶養費,則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 理由,並提出劉福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 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 院陳報。 九、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3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十、聲請人請提出已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為何?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 (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 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65-20241118-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以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 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陳林以真之住所、個 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陳林以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2024-11-18

TTDV-113-補-393-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家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 元【計算式:6×51×10-1,000=2,060】,該筆費用係預繳, 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6月14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6月14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另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 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依聲請人所列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中包含房租、水電瓦斯費及交通費等 總計已達2萬8,0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 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 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 請人所陳報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費1萬4,000 元應屬聲請人扶養其父、母及配偶之扶養費用,則此部分費 用是否仍計入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提出其實際 支付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母親費1萬4,000元 等支出之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其配偶、其父之醫療費用 單據;其就學中的弟弟之就學證明、戶籍謄本、學雜費單據 等)。 六、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其雙親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見本院卷第1 3頁),則除聲請人外,其餘應分擔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該 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本身是否已成年?有無工作能力?請提供 相關資料說明。另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配偶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之母目前收入狀況、聲請人需扶 養其母之原因(即聲請人之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 必要之情形)。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雙親、配偶), 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提出其名下及受其扶養之人的全部金融機構自111 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明細影本)。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查詢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聲請人陳報其有民間債權人王鈞輝之私人債務,請提出相關 證據(如借款、借款契約等)證明之,並查報王鈞輝之年籍 資料。 、因聲請人應補正資料眾多,倘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 教熟悉法律之專業人員或可至鄰近之各地方縣市政府、各鄉 鎮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諮詢,以維護其權 益。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67-20241118-1

東簡聲
臺東簡易庭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 告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 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 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 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經本院112年 度東簡字第9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其判決揭示 「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萬1,000元,繳納裁判費3,860元,嗣聲請 人於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金額為30萬9,000元,核算裁判費 為3,310元,揆諸上開說明,減縮部分之裁判費550元【計算 式:3,860元-3,310元=550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而相 對人僅需負擔縮減後訴訟標的金額3,310元裁判費之20%即66 2元【計算式:3,310元×20%=662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2024-11-18

TTEV-113-東簡聲-18-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明憲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100元【計算 式:10×51×10-1,000=4,1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前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 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 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 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 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 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 ,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說明履行情形及 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 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 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五、聲請人陳報其需扶養女兒林芸靜,而依聲請人陳報資料記載 ,林芸靜為民國00年0月生,現已成年。按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且應 依同法第1115條定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則請檢附相關資料( 包含但不限於林芸靜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等),說明林 芸靜目前是否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 林芸靜之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林○宇(00年0月生)的111年度、1 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林芸靜、林○宇之名下所有金 融機構自111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等)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7月23日回溯2年內),該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 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113年7月23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 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98-20241118-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給付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羅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婉儀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2024-11-18

TTDV-113-補-399-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孟賢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30元【計算式 :3×51×10-1,000=53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 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 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若其 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 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3年5月2 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 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5月27日回溯5年內) 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歐悅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 擔保債權,此債權是否屬附有擔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生債 權?請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機車之行照影本,並檢附相關資料陳 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為多少元。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82-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鄧君任 代 理 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70元【計算 式:7×51×10-1,000=2,57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 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 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 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 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 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須扶養其父親鄧紹廷之原因(即 鄧紹廷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必要之情形)、聲請人 及鄧紹廷之收入狀況、聲請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實際支出 之扶養費金額。並提出下列文件:①家族系統表;②聲請人與 其全部兄弟姊妹、子女及鄧紹廷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②所有對鄧紹廷負扶養義務之人(即聲請人之兄弟 姊妹)的收入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等);111年度、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之2名子女是否已成年?是否在學?有無兼職或打工 ?其等名下財產及收入狀況?請提出聲請人之子女下列資料 :①在學證明文件;②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的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 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 本)。 九、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 補助等)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 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照影本,並檢附相關資料陳報其 名下車輛之二手市值分別為多少元。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8 月16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8月16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所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 之債權,此債權是否屬附有擔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生債權 ?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105-20241118-1

東簡
臺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169號 原 告 邱涵 訴訟代理人 白凱傑 被 告 朱鴻津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所述事 項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 送對造:  ㈠請原告檢附相關資料,說明:  1.何以中華賓士高屏廠第一次(113年1月29日)所採行維修方 式不能使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回復原狀,或修復後尚且影響車輛結構及行車安全,而有追 加、重複修繕之必要?  2.何以中華賓士高屏廠第一次(113年1月29日)、第二次(11 3年2月26日)所採行維修方式仍不能使系爭車輛回復原狀, 或修復後尚且影響車輛結構及行車安全,而有報廢之必要?  ㈡請原告檢附相關資料說明其上開2次修繕費用,其中零件、非 零件費用之金額各為多少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2024-11-15

TTEV-113-東簡-169-20241115-1

東簡
臺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劉立祥 被 告 林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未據 其繳納,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經囑託監所首長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至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2024-11-15

TTEV-113-東簡-230-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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