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
徒刑7年9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9月15日,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
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PCDM-113-聲-4488-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