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弘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
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判確定
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又本院函請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
相關事項表示意見,惟上開函文經送達受刑人後,受刑人迄
今未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等情,有本院上開函文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對本件定刑事項並無意見,是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2罪,前經本院以111年
度訴字第233號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
表編號2所示之42罪,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
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是本院所定其應執行
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
表編號1至2所示54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總和有期徒刑129月即1
0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
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爰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
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所犯54罪分別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19罪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35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及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等總體
情狀,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
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4月至104年9月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12月14日 同左 113年1月23日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2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5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2月,共7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4月至106年10月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號 113年7月19日 同左 113年9月3日 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8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2月,共21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6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CTDM-113-聲-1185-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