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譯心
選任辯護人 呂家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113年度
簡字第50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張譯心緩刑叁年,並應履行附件所示事項。
事 實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上訴
人即被告張譯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明確表示僅就原判
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簡上卷第62、111頁),是本院僅就
原判決科刑部分為審理,至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
律等部分,均非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張譯心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
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標準,量刑核
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考量被告經濟環境,從輕量刑,被告
已與告訴人周仁華即高雄市私立楠一文理補習班達成和解,
請求給予緩刑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已努力籌措金錢賠償
告訴人,有實質彌補告訴人損失,應審酌為有利於被告之量
刑,並請求予以緩刑等語,為被告辯護。
四、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95年度台上字第7315、73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原審以其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貪圖私利而犯本案犯行,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又其侵占所得金額非少,所為實有不該;並念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陳明有調解意願,然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致其未能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復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無前科,兼衡其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任何違法或罪刑顯不相當之處。原審顯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自難認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失當之處。被告嗣於原審判決後之113年7月2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迄已給付1萬5,000元等節,有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540號和解筆錄、轉帳交易明細存卷可佐(簡上卷第103至105、129頁),固為原審所不及審酌,然原審所處之刑為其所犯罪名之最低法定刑,是縱審酌上述和解情事,亦從無予以更有利之量刑,被告據此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簡上卷第37至38頁);
又被告嗣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給付告訴人17萬2,495元,
並迄累積給付1萬5,000元等情,有上述和解筆錄、轉帳交易
明細存卷可參,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當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然為確保
被告能如期履行上述和解筆錄之內容,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如附件即本院113年度橋簡字
第540號和解筆錄內容。此外,被告上揭所應負擔之義務為
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違反上揭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編號 應履行之負擔 參考依據 1 被告張譯心應給付告訴人周仁華即高雄市私立楠一文理補習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540號和解筆錄
CTDM-113-簡上-89-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