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劉○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
院113年度護字第9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
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17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
分局大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多時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
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乃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