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黃○涵
馮○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依據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21,018元(計算式:2,340,866+375,033+5,119=2,721,018)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PTDV-113-家補-491-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