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黃芳銘
黃永熏
黃少嫻(原名黃士娟)
黃美璘
黃如慧
黃婷濰
黃子侑(原名黃惠美)
黃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芳義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7,677元【計
算式:黃芳銘〔(1,061平方公尺×19,184元+81平方公尺×18,400
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1/12〕+黃永熏〔(1,061平方公尺×1
9,184元×1/36)+(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
元)×1/12+(250+52)平方公尺×18,400元×1/3〕+黃子侑(1,061
平方公尺×19,184元×1/36)+黃敏華(1,061平方公尺×19,184元×
1/36)+黃少嫻〔(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元
)×1/60〕+黃美璘〔(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00
元)×1/60〕+黃如慧〔(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8
00元)×1/60〕+黃婷濰〔(81平方公尺×18,400元+144平方公尺×19
,800元)×1/60〕=6,257,67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112,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TNDV-112-訴-2069-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