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智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昱呈
陳珈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昱呈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處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陳珈妗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處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所
謂「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
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
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
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
㈡被告2人均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張透過網際網路下載告訴
人之攝影著作,屬上開規定所稱之重製行為。又其再將所
下載之攝影著作內容另行上傳至被告2人自己所經營之網
路賣場供不特定人觀覽,即構成公開傳輸行為。
㈢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2人均擅自重製他
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係以數個舉動
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
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論處。被告2人之重製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
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聲請意旨認被告2人所為亦均構成
著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容有誤會。
㈣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告訴人就其攝影著作所耗費之金錢、時
間,為圖一己私利,竟擅自重製告訴人之攝影著作並公開
上傳至網路拍賣平台,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顯然欠
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智慧結晶
,所為應予非難。然念其2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又卷內查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曾經由本件重製及公開
傳輸之犯行,獲得何等之商業報酬及對價,兼衡被告2人
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客觀情形,其及2人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數量、期間,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803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803號
被 告 郭昱呈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珈妗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昱呈、陳珈妗2人明知蝦皮拍賣網站之「還在想|韓國🇰🇷
K-pop小卡、食品、生活用品」網路賣場,上傳之「艾藜兒
淨膚保濕卸妝潔顏濕巾」、「可妮絲X大江生醫 保濕、控
油面膜」之商品照片係住居桃園市之謝郁翎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攝影著作,未經謝郁翎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竟各自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陳珈
妗於民國112年3、4月間某時,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0
號之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下載前開「
艾藜兒 淨膚保濕卸妝潔顏濕巾」商品之攝影著作而重製之
;郭昱呈則於不詳時間、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擅自下載上述「可妮絲X大江生醫 保濕、控油面膜」之
商品著作而重製之。其後陳珈妗於112年3、4月間,再將前
揭重製之攝影著作公開傳輸及展示在其向蝦皮購物網站註冊
之「lily304306」帳號之網路賣場;郭昱呈則於不詳時間、
地點,將上開重製之攝影著作,公開傳輸及展示在其向蝦皮
購物網站註冊之「guo1234」網路賣場,2人均藉此行銷自己
販售之相同商品,並供不特定人點選下單訂購,而以此方式
侵害謝郁翎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謝郁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告訴人謝郁翎於警詢中之指述;
(二)被告陳珈妗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三)被告郭昱呈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四)告訴人提出之原創攝影著作照片7張暨被告2人之網路賣
場網頁擷圖2份。
(五)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月31
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131030P號函附會員註冊基本資料1
份。
二、核被告陳珈妗、郭昱呈2人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
條擅自以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等罪嫌。被告2人各自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郝 中 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 芯 如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8.05.01 版之第 91
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1 條(108.05.01 版)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YDM-113-桃智簡-15-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