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薇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774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薇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 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7月27日期 滿;被告另涉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9048號案件,因與本案係 同一案件,故經檢察官簽結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簽結函文等在卷可按。而該2案件分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有卷附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 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等件在卷可參。附表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仿冒之CHANEL飾品 129個 新北地檢署112年白保字第1315號 2 仿冒之CHANEL耳環 1對 新北地檢署112年白保字第2606號

2025-01-10

PCDM-113-單聲沒-203-20250110-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孟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 第5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 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調院偵字第5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核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屬商 標之仿冒品乙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等資料附卷 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所為 前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ADIDAS短袖上衣 1件 2 仿冒ADIDAS短褲 1件

2025-01-10

TPDM-114-單聲沒-2-20250110-1

單聲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虹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 124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餅乾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虹昀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 12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印有「佩佩豬」商標圖 樣之餅乾1片,乃侵害商標權之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2項為行銷目的於類似 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商標法第97條第2項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 12436號認被告所涉犯行係刑事訴 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罪,且其等均無前科,而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之仿冒「佩佩豬」商 標圖樣之餅乾1片,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貞觀 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註冊資 料等件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8至3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 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 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2025-01-07

SCDM-113-單聲沒-59-20250107-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旭 鄭百志 張瀞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io-Oil」商標之護膚油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7號 被告黃旭、鄭百志、張瀞霞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BIO-OIL」商標之護膚油壹 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旭、鄭百志、張瀞霞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4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而扣案仿冒「Bio-Oil」商標之護膚油壹瓶,經鑑定結 果為仿冒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4份、扣案物照 片、鑑定人UNION-SWISS(PTY)LIMITED出具之紅外線光譜 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49 頁反面至51頁反面、53至54頁反面,聲沒卷第1頁),核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2025-01-07

PCDM-114-單聲沒-2-20250107-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育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賴育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上之商標,係經法商歌雅聖譽股份 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經 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結果, 確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商標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 品清單(113年保字第694號)(見112年偵字第52070號卷第 55至60、107頁)存卷可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 仿冒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應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 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GOYARD」品牌側背包1個 00000000、00000000

2025-01-06

TYDM-113-單聲沒-161-20250106-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巧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729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巧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21729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 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 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13年11月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1729號為不起訴處分,嗣並 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 足參。本件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如附表所示商 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 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 1 仿冒「LOUIS VUITTON」包包1件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729號卷第33至34頁

2025-01-03

PCDM-114-單聲沒-3-20250103-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暖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9年度偵字第14512號被告蘇暖琇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先 前已遭查獲之香奈兒皮包1個,係屬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此 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暖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 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包1個 ,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有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對照表、智 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 卷可佐(偵字第14512號卷第117、129至133頁、聲沒字第611 號卷第2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PCDM-113-單聲沒-176-20250103-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榮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榮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5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 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 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為上揭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 為仿冒品,有尚美迪可公司出具之侵權分析報告、蘋果公司 指定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是上開物品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抗告

2024-12-31

TYDM-113-單聲沒-169-20241231-1

單聲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晰 黃芷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晰、黃芷穎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46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衣服1件係仿冒ADIDAS商標商品,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 案之衣服1件,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 品等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 等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2024-12-31

CHDM-113-單聲沒-49-20241231-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姓名貼參件(內含壹佰捌拾張),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2967號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9996號)被告蕭佩雯涉犯違 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 26日期滿。扣案之蠟筆小新姓名貼3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蕭佩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99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53號駁回 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11月26日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事證無誤。本案 扣得之蠟筆小新姓名貼3件(內含180張),經鑑定結果確係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 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部 分)、扣押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69996卷第28至34頁 、第4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前 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2024-12-31

PCDM-113-單聲沒-234-2024123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