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薇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774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薇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
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7月27日期
滿;被告另涉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9048號案件,因與本案係
同一案件,故經檢察官簽結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簽結函文等在卷可按。而該2案件分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有卷附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
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等件在卷可參。附表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仿冒之CHANEL飾品 129個 新北地檢署112年白保字第1315號 2 仿冒之CHANEL耳環 1對 新北地檢署112年白保字第2606號
PCDM-113-單聲沒-203-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