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童水永
被 告 阮怡福
阮怡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
詐欺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準此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予駁回。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阮氏秋霞請求
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PTDM-111-附民-574-20241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