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7月1日收養
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
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
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
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
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
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
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
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
法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1項、
第3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
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
,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
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丙○○願收養其配偶所生之子甲○○
為養子,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亦提出收養契約書
、收養同意書、在職證明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戶口名簿
影本、出生證明書影本、個人投退保資料、建物所有權狀影
本、所得稅扣繳憑單、健康檢查表、研習證書、同志講座出
席時數證明、研習證明書與相簿等件,為此聲請准予認可收
養等語。
三、經查:
(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下同)108年5
月24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參,
是收養人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人被收養人,於法
並無不合,核先敘明。又被收養人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與收養人間成立收養
關係,並簽立書面契約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
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於
113年10月30日到庭陳述綦詳,自堪信為真實。另被收養人
戶籍上無生父之登載,於被收養人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
父並不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且依法定代理人到庭所述,難
認生父對被收養人有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故依法自得例外無
庸取得其同意。
(二)本院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派員對收養人、被
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進行訪視,其訪視報告略以:
⒈收養動機與意願: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的關係穩定,彼此在
相處上是為融洽,家人也都認同其關係,亦對於被收養人的
到來感到開心,自信能夠與法定代理人合力教養及照顧被收
養人;評估收養人確實與被收養人同住,有分攤照顧被收養
人的責任,收養動機單純良善,具收養意願。
⒉經濟能力: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有穩定工作及收入,薪資固
定支出家用、生活費及被收養人的各項花費等,此外,無其
他奢侈之開銷,所得仍有結餘可存,且另共有不動產,故評
估收養人之經濟條件良好,應足以繼續提供被收養人未來生
活及就學無礙。
⒊親職與互動:被收養人自出生後便與法定代理人及收養人同
住,兩人對於:被收養人的生活情況及健康狀況均能陳述,
工作之餘會親自打理案主的生活,關於:被收養人的教育及
未來發展已有初步想法,會共同教養被收養人,故評估收養
人之親職能力良好,與被收養人應已建立一定程度之親情感
。
⒋被收養人現況:被收養人仍在襁褓中,訪視觀察其衣著整齊
適中,收養人相當呵護被收養人,擺放被收養人各式各樣的
生活用品及玩具,故評估被收養人目前受收養人妥善照顧。
⒌建議:綜合以上評估,收養人確實有參與被收養人的生活,
並與法定代理人合力照顧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都
願意為兩人組成的家庭而努力,並以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為
考量,讓被收養人能在一個有愛的環境中成長並獲得幸福。
(三)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及訪視報告,認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
之法定代理人交往多年,並於108年間結婚,婚後有共同養
育子女之規劃,並作好相關準備,而收養人為與被收養人建
立完整法律關係,收養動機純正,亦具備照顧被收養人之能
力,且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均對於被收養人身世
告知採取開放、正向的態度,亦參與相關探討同婚繼親收養
之家庭關係與親子互動之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足認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被收養人成長過程中面臨之身世
告知等問題已有相當之準備。再者,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
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
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3年7月
1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
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事件業經准
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
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SCDV-113-司養聲-65-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