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林筠容
被 告 徐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管轄(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6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年利率 起訖日 1 11,256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7,905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34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295元 16%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870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9,900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CYEV-113-嘉小-594-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