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長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4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森浩科技有限公司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鑑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為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
啡包殘渣袋,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
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
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
燬,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0 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包 含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
得抗告
TYDM-114-單禁沒-3-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