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被 告 偉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雅芬
被 告 鄭禮郡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借款利息週年利率欄關於「5.69%」之
記載,應更正為「5.9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KSDV-114-訴-145-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