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念宇
選任辯護人 鄭思婕律師
賴嘉斌律師
易帥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念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貳拾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
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念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
於同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月19日聲明
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特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
,嗣經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發函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於同
年月26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
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被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TCDM-113-訴-1050-2025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