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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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73,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12

TPDV-113-補-2640-2024111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 原 告 豐澕能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18,6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12

TPDV-113-補-2605-2024111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麗湘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732 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12

TPDV-113-補-2594-2024111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昆振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偉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75,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12

TPDV-113-補-2591-2024111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昱泰室內裝修設 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31,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12

TPDV-113-補-2607-2024111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4號 原 告 張彩渝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0,184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12

TPDV-113-補-2604-2024111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4號 原 告 陳亭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春、呂謦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12

TPDV-113-補-2584-2024111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9號 原 告 歐芳妤 訴訟代理人 林奕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乘龍資訊有限公司、石安間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30

TPDV-113-補-2429-2024103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蘇昱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雨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29

TPDV-113-補-2432-202410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臧士鈞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邵梓騏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128 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0-29

TPDV-113-補-237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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