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湯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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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明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 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世明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廖昌燊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且表明不再追究,事涉被告之權益, 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DM-113-訴-775-20250121-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明成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 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蕭明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明成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3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 刑期終結日為114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7-20250120-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80號 原 告 王碩增 被 告 蔡婉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4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婉芷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4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 害等案件,經原告王碩增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3-附民-2480-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維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維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維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 為116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1-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宏茹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宏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宏茹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9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28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9-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啟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啟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啟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91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1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0-20250120-1

交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2517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757號),認 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智成於民國112年12月2 5日8時5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 北屯區東山路1段,由松竹路往祥順路方向行駛,行經東山 路1段420之12號前,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於注意兩側車輛,適有告訴人賴幸瑜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同車道同向行駛在其右前方,因而擦撞告訴人 所騎乘機車,再往左閃避擦撞在同向左側車道由第三人楊博 凱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 ,受有右側性腕部、右側性手部、左側性膝部等處挫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 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亦 有明文。查本案告訴人賴幸瑜告訴被告許智成過失傷害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復具狀撤回告訴,此聲 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揆諸前開說 明,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交易-141-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浤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浤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浤滐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3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28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8-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穗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穗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穗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170號函 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6-20250120-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楊綸丞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9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 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簡附民-2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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