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明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
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世明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廖昌燊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且表明不再追究,事涉被告之權益,
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CDM-113-訴-77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