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5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被 告 廖世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茲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認定如下:
一、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8,405元及營業損失9,660元、調
度費(含營業損失)10,600元部分: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
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
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意旨可資參照〕。車號000-0000號租
賃小客車(下稱A車)係於民國108年9月(推定於15日)領
照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2年1月5日受損時
,已使用3年3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5,
000元(工資35,830元、材料費用119,170元),有估價單、
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
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准則」第95條第6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其最後一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
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3年4月
計,則其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8,065元(計算書
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
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車費用共53,895元(計
算式:35,830元+18,065元=53,895元);另A車自進廠維修
共計6天,按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
)第10條第2項第1款約定,應給付維修期間之營業損失共9,
660元(計算式:2,300元×6日×70%=9,660元);另A車及車
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違規停在非調度場及
身障車位,依系爭租約第12條約定,應給付調度費及營業損
失共計10,600元(計算式:A車調度費3,000元+2,300元營業
損失+B車調度費3,000元+2,300元營業損失=10,600元)。
二、租金2,193元、油資198元、通行費(含拖吊費暨罰單)2,58
2元部分:被告尚積欠租金共2,193元[計算式:(平日租金1
10元×9小時=990元)+(假日租金168元×1小時=168元)+(
逾期租金230元×4.5小時=1,035元)=2,193元];油資以每公
里3.1元計算,共行駛64公里,合計尚積欠油資198元(計算
式:3.1元×64公里=198元);另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1項約定
,停車費、過路通行費、拖吊費及罰單應由承租人負擔,被
告使用期間共產生2,582元(計算式:A車拖吊費980元+A車
罰單1,200元+B車停車費400元+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車通
行費2元=2,582元)
三、以上合計,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79,128元(計算式
:53,895元+9,660元+10,600元+2,193元+198元+2,582元=79
,12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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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9,170×0.438=52,19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9,170-52,196=66,974
第2年折舊值 66,974×0.438=29,3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6,974-29,335=37,639
第3年折舊值 37,639×0.438=16,48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7,639-16,486=21,153
第4年折舊值 21,153×0.438×(4/12)=3,08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153-3,088=18,065
SJEV-113-重小-3657-20250227-1